10年前破壞國旗 高院逆轉判有罪

陳儀庭十年前毀損國旗,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高院昨逆轉判拘役十五日。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十年前國慶日當天,涉和劉珮瑄、徐大爲、廖安祈、許彤安等人破壞永和中正橋上十多面國旗,新北地方法院判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昨改判三人各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爲,三人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犯意,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中華民國國旗行爲,犯刑法第一六○條第一項損害國旗罪。本案第一審系屬日爲二○一六年八月十日,逾八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

陳儀庭等六人二○一五年十月十日凌晨三時許,在永和區中正橋上分持美工刀、剪刀,割毀懸掛橋上的中華民國國旗十多面。

新北地院簡易庭原判六人各拘役廿日,得易科罰金,陳儀庭、陳妙婷和劉珮瑄(原名吳馨恩)上訴,新北地院第二審改判無罪。

案件上訴,高院對於「臺灣國」成員毀損國旗成罪是否違憲之虞有疑,曾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因無下文,認爲「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合理時間審判」是重要司法人權,八月廿八日裁定繼續審理。

陳儀庭等人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起判決見解,認爲是表達政治意見,屬政治性象徵性言論,但高院認爲依中華民國憲法、國徽國旗法等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宣誓時都應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手宣誓,國旗對中華民國象徵意義甚爲重大,且從比較法上來看,德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也均有相類似規定。

高院認爲,刑法第一六○條第一項規定,屬立法政策,是國會立法形成自由範疇,應由國會決定是否處罰及其處罰方式,三人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只是美國法制狀態,無參考援引適用餘地。

高院指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相同,非漫無限制,法律不是不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爲合理限制,中華民國國旗爲國家表徵,褻瀆中華民國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法律未禁止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但不是就得割國旗,且割毀的國旗也不是他們所有,顯逾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