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競業限制不得濫用,非涉密人員簽約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勞動者是一個公司的銷售經理,掌握着公司的客戶資源。把客戶資源賣給了另外一個有競爭關係的供貨商,導致供貨商向公司客戶出賣商品,這就相當於損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也就違反了競業限制,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爲遏制競業限制協議“濫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動,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或無效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未知悉、接觸保密事項,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這意味着,不屬於競業限制範圍的勞動者,即使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此約定對勞動者也沒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勞動者比如說是一個保安,完全不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此時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這個競業限制條款也是不生效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勞動者屬於競業限制人員範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雖然是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勞動者只掌握公司的少部分商業秘密。例如一個藥品公司的勞動者只掌握兩款藥的商業秘密,後來去了另一家藥品公司,但是這個藥品公司所生產的藥物與原先那兩款藥物沒有任何關係,不具有競爭性,此時也不能認定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我們這次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爲了防止競業限制條款的濫用,促進人才有序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