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爲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8月8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最高法發佈《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意見》明確,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爲,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意見》指出,嚴格落實“非禁即入”政策。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在涉及建設工程、房地產、礦產資源以及水、電、氣、熱力等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準確把握自然壟斷行業、服務業等市場準入放寬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依法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力度,依法規制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爲。依法審理科技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準確認定知識產權正常行使行爲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的界限,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積極助推統一大市場建設。
依法助力拓寬融資渠道。落實民法典關於功能擔保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託供應鏈產業鏈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穩定金融機構的法治預期,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持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等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好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更新企業涉訴涉執情況,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影響企業獲得正常融資。
會同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時修復信用。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範利息收取,協同推動政策落實落地。依法規範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爲,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意見》指出,着力促進解決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問題。嚴格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關於賬款支付剛性條款、《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及《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等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特別是中小企業賬款獲得及時支付。依託清理賬款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預防和清理機制,全面落實快立、快保、快審、快執“綠色通道”工作要求,強化對拖欠主體的強制執行,積極運用交叉執行加大對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執行力度。
強化科技創新司法保護。既要加大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又要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行爲,優化創新創業法治環境。依法審理涉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案件,提升關鍵領域、核心技術等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水平。研究制定懲罰性賠償適用指導意見,完善裁判規則,細化認定標準,切實發揮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懲戒侵權行爲、有效救濟權利、激勵創新創造的制度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