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從有利於高質量發展角度出發,對涉企案件作出恰當處理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堅持嚴格公正司法規範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各類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和法律適用一視同仁,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爲一律依法懲治。對於涉企案件,要在嚴格依法審判基礎上,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從有利於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出發,依法作出恰當處理。
《通知》要求,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嚴格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參與兼併重組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正當經營與違法犯罪等的界限,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有效防範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司法。
對在生產、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爲,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宣告無罪,或者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對於涉企新類型案件,應當依法審慎處理,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提級管轄。強化涉企產權刑事案件申訴、再審工作,健全有效防範、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
同時,要防止和糾正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通知》強調,堅決杜絕拖延立案、違規不立案、限制立案、選擇性立案等問題。嚴禁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或者出於趨利性目的,對涉企案件擴張管轄、人爲製造異地管轄。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下級法院提請指定管轄的,有關法院應當嚴格審查、依法處理,從源頭上防止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司法。
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通知》要求,嚴禁超權限、超範圍、超標的、超時限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善用“活封活釦”措施,對於能“活封”的財產,儘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對於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獲取的財產形成的投資權益,應當對該投資權益依法處置,不得直接追繳投入的財產。
此外,加大對涉企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賠償等重點領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力度,堅決糾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和亂查封現象,堅決依法追究行政不作爲、亂作爲的法律責任。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