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生駕考作弊,兩人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組織作弊案,被告人趙某、薛某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六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被告人趙某是某駕校招生人員。被告人薛某在網絡上看到趙某招生的廣告後,聯繫趙某,意圖合作在駕考中作弊賺錢。薛某負責發佈“科目四包過”的信息招攬學員並收取包過考試費用;趙某負責物色作弊考場、接送學員考試、提供作弊設備及傳輸答案。
八月中旬,趙某、薛某組織何某、張某二人通過微型攝像頭和耳機傳輸答案的方式,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中作弊。此後,何某、張某被民警當場查獲,並被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同時處200元罰款。
豐臺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薛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兩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綜合考慮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兩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介紹,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相關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爲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法官提示,駕考不同於其他考試,在駕考中作弊不僅嚴重破壞考試的公平性,敗壞社會風氣,更爲交通安全帶來隱患,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
編輯 彭衝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