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21人偷越國(邊)境!海南7人獲刑
日前,記者從臨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被告人陳某牌、何某寧、李某文、王某、符某偉、王某、王某民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一案,依法追究7人刑事責任,並進行罰款。
2022年3月,由被告人何某寧介紹購買船隻渠道,涉案人員符某洋(另案處理)支付購買船隻錢款,2人合謀偷渡他人從海南至柬埔寨。何某寧先找來被告人李某文,由李某文拉攏被告人王某入夥。王某作爲船長招募了被告人王某民、陳某牌,李某文又招募了被告人符某偉、王某開船。
2022年5月,佟某明、宋某等21名偷渡人員聽從“劉喆”(身份不明)等人的指揮到臨高縣匯合後,由王某安排車輛將他們運送至附近某港口集合,再由陳某牌駕船將偷渡人員運送至何某寧購買的漁船中。該漁船從臨高海域出發至柬埔寨公海海域後,被一艘遊艇將偷渡人員接走。
2022年5月至7月期間,符某洋陸續向何某寧銀行卡轉賬近百萬元,該筆款項用於支付運送偷渡人員的各種開支及組織參與偷渡人員的何某寧等7人報酬。
案發後,上述案犯7人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而此時陳某牌已將其用於轉運偷渡人員的小型漁船(無船名船號)變賣,獲錢款1.5萬元,王某也將其用於轉運偷渡人員的中型漁船變賣,得款13.5萬元。
臨高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何某寧等7人共同運送21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其行爲妨害了我國(邊)境管理制度,7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綜合檢方指控,臨高法院決定:
以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分別判處何某寧、李某文、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以相同罪名判處符某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以相同罪名分別判處王某、王某民、陳某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繼續追繳被告人何某寧、李某文、王某、符某偉、王某違法所得共計28.4萬元上繳國庫;
各被告退繳款項及隨案移送的手機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陳某牌提出上訴,其認爲自己系從犯,認罪認罰,坦白罪行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所犯情節比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民輕,量刑卻與二人持平,應予以輕判。
二審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陳某牌犯罪事實及證明該事實的證據與原判決依據一致。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某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