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氏家族“信託案”管轄權爲何在杭州?“爛尾”信託認定面臨幾大挑戰?| 局外人

近期,娃哈哈宗氏家族在香港的訴訟案件迎來判決。香港高等法院公開的判決書披露了更多離岸家族信託糾紛細節。

根據判決書披露,訴訟原告是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是杜建英所生的子女,被告是宗慶後與施幼珍所生的獨生女宗馥莉,次被告是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下稱建浩創投,英屬維京羣島註冊公司)。

根據判決書,原告提供了一份宗慶後生前未註明日期的手寫文件,交代郭虹“準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但目前並未完成信託的全部手續。換言之,信託並未正式成立。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就宗慶後去世後的事宜簽訂了一份名爲 “協議” 的協議(下稱:《協議》 )。根據該協議第10條,將相關糾紛的訴訟管轄權限定在中國杭州。

法律人士向界面新聞表示,香港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僅爲程序性保全令,用於協助杭州法院正在進行的信託實質案件,而非對資產歸屬的最終判決。根據管轄地原則,杭州法院纔是相關糾紛案件的主戰場,應適用的是內地法律,而非香港法律。

根據判決書中原告提供的證據,相關案件已於7月在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爲何主案管轄權是杭州法院

香港法官給判決書寫的小標題的是“關於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以輔助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

判決書披露原告提供了3份文件,分別是:宗慶後給娃哈哈管理層郭虹的一封手寫信,要求郭虹去香港匯豐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宗慶後在2024年2月2日簽署的一份對宗馥莉的委託文件,內容包括信託的設立;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和三名原告之間簽署的《協議》。

其中《協議》第10條爲: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本協議各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解決或一方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類協議中關於管轄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所以第十條通過管轄條款將實體爭議鎖定在杭州法院,就確定了杭州法院的管轄權。”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江朵律師在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如果沒有這個條款,香港法院可基於信託資產存放於香港匯豐銀行(屬地管轄),信託設立行爲預期在香港完成(行爲實施地)作爲管轄法院受理。而此時杭州法院並行管轄也存在可能:基於主要遺產所在地(杭州)或被告住所地(宗馥莉常住杭州)主張管轄權,因此可能導致兩地產生管轄衝突。

這也與香港法官在判決書中表述一致。判決書披露,儘管原告案情是《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但由於《協議》中的司法管轄權條款(即第10條),原告必須在杭州市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原告於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杭州中院”)提交了一份附有民事起訴狀的申請,要求立案,以對宗馥莉(“杭州訴訟”)提起訴訟,並將建浩創投列爲第三人。

2025年2月28日,應杭州中院要求,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修訂後的民事起訴狀。截至2025年6月16日 (即原告提交宗繼昌第2份誓章時),向杭州法院的申請仍在處理中,尚未完成“立案 ”。

但在聆訊前幾日(即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受理案件通知書(Notice of Acceptance) 》告知原告,杭州訴訟已“立案”。

被告律師提出異議,稱所附《受理案件通知書》副本中的案號被塗黑,且鑑於杭州訴訟系向杭州中院而非浙江高院提起,該證據無法清晰證明此通知書與杭州訴訟相關。

原告解釋稱,塗黑是應杭州中院要求爲減少公衆關注而爲。無論塗黑原因如何,細看該通知書內容——其中將原告列爲原告、宗馥莉列爲被告、建浩創投列爲第三人。

因此,香港法官認爲該通知書顯然與杭州訴訟相關。爲便利計,無論哪家內地法院現正審理杭州訴訟,香港法官均將相關內地法院稱爲“內地法院 ”。

界面新聞採訪業內人士瞭解到,該案一審立案法院之所以爲浙江高院或有兩大原因,一是案件標的額巨大,單申請凍結的建浩創投的匯豐銀行賬戶就有17.99億美金,二是被告宗馥莉爲中國香港籍。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有兩類:

一是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

爛尾信託”能否被認定爲遺囑信託

根據香港判決書披露的案情,宗慶後生前有表達過設立信託的意願,有意爲三子女分別設立一個離岸家族信託,但不是生前已經有完備流程與合同文件而成立的契約信託。

宗慶後還就信託設立簽署了一份委託書,時間是2024年2月2日,委託人是宗慶後,受託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簽署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託書,並正式成爲建浩創投的唯一股東。

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去世。

2024年3月,宗馥莉與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簽訂《協議》,再次確認信託設立的核心事宜。

此後,由於相關文件安排過於“潦草”,原被告就宗氏境外家族信託的推進產生顯著分歧,爭議焦點集中在信託資產範圍、受託人權限及設立進度等方面。

但香港法院未就這些內容作出裁定判斷,主場留給內地法院。

依據我國信託法第八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民法典》推出後,遺囑信託成爲新事物。

判決書披露,宗慶後留下兩份於2024年2月2日簽署的遺囑,其中一份涉及他特定的離岸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創投及其資產;另一份涉及他在中國內地的境內資產。這兩份遺囑均未將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爲受益人,而是將宗馥莉、施女士和宗慶後的母親王樹珍列爲受益人。

既然建浩創投及其資產並未涵蓋在前述遺囑中,那麼,本案中處於“爛尾”狀態的“信託”能否被認定爲遺囑信託?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魏峻軍律師在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根據披露的案情,宗慶後曾委託律師辦理境外財產並設立信託事務。在此期間,宗慶後過世,這就產生了第一個爭議,這項委託是否應當繼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174條“(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現在宗慶後的繼承人已經產生爭議,該委託事項應當終止還是繼續履行需法院進一步釋明。

魏峻軍表示,建浩創投作爲資產管理載體,宗慶後原先準備將該公司資產注入信託。現在信託沒有成立,相關證據指向宗馥莉是代持股權,實質上是資產表見擁有者。在這樣的前提下,宗慶後生前的安排及幾個子女的協議,能否被認定爲遺囑並執行,有待於杭州法院的審理。

在他看來,宗慶後對建浩創投中資金是否有處分權需要查明。其中既包含資金來源合法,例如是否爲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資產等,也包括建浩創投賬戶中資金不足部分安排是否合法。

魏峻軍表示,從現有證據看,宗慶後的表述側重在設立信託,將收益給3個子女。宗馥莉在香港訴訟中提出本金歸屬問題,該如何認定有待於其他證據,相信在杭州案件中會有更多材料信息披露。

回顧整個事件安排,魏峻軍表示,如果宗慶後直接表述爲劃分財產所有權,可能就不存在這樣的爭議。但高端人羣容易被海外信託過度營銷,表述反覆圍繞設立信託、本金不要動等概念,是否涉及相關利益主體不清晰。因爲這樣一個安排,產生了表述的確定性,致使親人對薄公堂,讓人唏噓。

後續如果原告想成立信託,在宗馥莉有異議的情況下,要越過哪幾道關?

江朵律師表示,原告面臨難題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財產界定即信託財產是否僅限利息?本金是否是遺產?

二是DNA鑑定結果如何?原告需要證明與宗慶後的親子關係;

三是程序阻撓,合理利用一審二審訴訟週期;即便敗訴,宗馥莉仍可通過質疑與信託機構的條款細節(如受益人範圍、管理費用)進行磋商拖延,不按照信託機構要求提供文件,或者拒絕簽署文件等。同時她還能對跨境執行提出異議等。以上都要依賴杭州法院的強效司法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