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代父籤賠償協議,算數嗎? 法官解讀“自願代償”的法律效力

親戚因幫忙出意外死亡,兒子代父親簽訂賠償協議。賠償責任人是父親還是兒子?兒子賠付部分款項後反悔,這筆賬又該怎麼算?近日,騰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義務幫工賠償案。

2022年11月,郭某應舅舅老沈請求,到山上爲其搬運木材,在幫忙搬運木材時不慎摔傷身亡。事後,雙方親屬協商達成協議,約定由小沈代父親賠償郭某家屬38萬元。因小沈支付20萬元後拒絕支付餘款,郭某家屬起訴至法院。

訴訟中,小沈辯稱自己事發時不在場,也並非事件當事人,雖然自己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但系被郭某家屬強迫簽訂,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且事發後自己出於自願已經補償郭某家屬20萬元,已盡到最大補償義務,已補償款項不要求郭某家屬退還,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郭某爲老沈幫忙搬運木材,屬義務幫工行爲。其因操作不當受傷死亡,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計算,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補償金額約佔總損失的30%,與本案的過錯責任相當,協議並未顯失公平。小沈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自願代父親簽訂賠償協議,且協議經多方協商,無欺詐、脅迫情形,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協議合法有效。郭某因義務幫工受害的賠償責任已轉化爲其家屬與小沈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小沈應當承擔付款義務。結合小沈預支費用及郭某家屬自願放棄部分請求,法院最終判令小沈限期支付郭某家屬補償費14萬元。

【法官說法】

生活中,親屬間出於情分代爲賠償很常見,但自願代償既是情義,更是責任。一旦書面簽字確認,即構成法律義務,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撤銷。在簽訂類似協議時,建議雙方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見證,或者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避免後續糾紛。代償人在代償簽字前也務必三思,應充分評估履行能力。

本報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李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