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遂行城鎮戰 法令先配套
政府若是期待以遂行城鎮戰作爲地面防禦作戰主軸,到目前爲止,相關法條與行政命令配套方案,基本上都並不完備。圖爲漢光41號演習,憲兵在臺北萬華街頭,演練城鎮戰術動作。記者程嘉文/攝影
自從2022年2月俄烏衝突全面升級後,軍事觀察家與戰略評論者發現烏克蘭運用城鎮作爲依託,採取住民地戰鬥手段,藉由巷戰與逐次抵抗戰術,抵禦俄羅斯部隊攻勢,成爲各方關注焦點,相關討論與分析論述紛紛出籠。
此等風潮亦影響國軍以往臺澎防衛作戰構想中,希望將灘岸地區作爲最後決戰地帶,避免將戰火延伸至民衆所居住城鎮地區之基本原則。因此在執政高層政治指導下,開始調整作戰思維,並逐漸重視地面部隊遂行城鎮作戰。
誠然要求地面部隊將作戰地域向城鎮發展,確實隱含某種期待全民參與武力抗爭之政治訴求,同時亦與民防理念與軍事勤務支援等作業夾纏不清,但說實在話,若是期待以遂行城鎮戰作爲地面防禦作戰主軸,到目前爲止,相關法條與行政命令配套方案,基本上都並不完備。謹此就民衆疏散、民宅徵用、軍事勤務以及開放城市等幾個面向,探討相關法令配套需求,祈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教。
首先要談到城鎮戰爆發前之民衆疏散;基本上,武裝部隊運用城鎮建物與道路佈局面對強敵入侵遂行抵抗,確實是不應期待民衆繼續留在戰火所可能涵蓋地域;除非軍事指揮官存心要脅迫民衆,將其留置作爲人肉盾牌,否則就應該在城鎮戰爆發前,適當安排民衆疏散並且離開預定作爲戰場之城鎮地域。民衆疏散牽涉到對外交通與難民收容作業,如何維護秩序避免產生意外傷亡,相關法令配套讓相關作業人員能有章法可循,確實是遂行城鎮戰必要前提。
其次就要提到民宅徵用,日前賴清德總統在臺南勘災時,對災民講出讓人傻眼之國軍不得進入民宅救災;但若要遂行城鎮戰,不運用民宅建物佈置防禦工事與陣地,並且不讓客廳當碉堡花園挖戰壕,恐怕是匪夷所思難以想像。但若是希望運用民宅建物,但卻毫無徵用配套措施,必然會在日後衍生出衆多糾紛。戰爭開打後兵荒馬亂,整個戰局發展進程經常超過各方預期,如何能夠以迅速果斷方式徵用民宅,更是遂行城鎮戰作戰準備必要環節。
再者就要談到遂行城鎮戰時,爲能順利作戰所無法避免之軍事勤務需求;吾人必須理解到城鎮本身對於地面部隊作爲依託,遂行城鎮作戰實施防禦作爲時,其實是利弊兼半。誠然城鎮內建物與街道,會構成現成防禦工事與運動路線,但是城鎮內許多天然氣管道、高壓電纜與家庭煤氣燃料筒等易燃物品,其實在雙方攻防駁火交鋒過程中,容易產生殉爆現象,造成許多不確定變數。
因此假若奉命進駐特定城鎮在該地進行防禦作戰之任務部隊,本身對於該城鎮各項基礎設施缺乏具體認識,亦無法掌握相關兵要資料時,顯然就必須透過徵集程序,獲得熟知該城鎮各項基礎設施架構之專業人員或地方政府官員支援,並且委託能夠充分掌握該城鎮街道巷弄交通路線熟門熟路民衆,支援運送各類補給品或是協助後送傷患等項軍事勤務。但就目前看來,相關法規、資料彙整與準備作業恐怕都不算完備;在此種狀況下,城鎮作戰就猶如沙上築堡,缺乏堅實基礎恐怕難以抵禦外力衝擊。
最後就要提到開放城市或是不設防地方;在人類戰爭史,爲避免特定城鎮或是地域受到戰火摧殘,控制該地之地方政府或是軍事當局可能會宣告該地爲開放城市或是不設防城市(open city / open locality)。對於高度期待透過遂行城鎮戰抵禦來犯敵軍,並且殺傷對方作戰部隊者來說,宣告開放城市或是不設防城市簡直就是開門投降大逆不道。但就當地政府首長與地方仕紳而言,其若是不願讓其鄉土爲戰火陪葬,自然就會傾向提出此種宣告,希望明哲保身避免當地百姓成爲毫無意義廉價砲灰。
此時當鄉親與地方政府首長與奉命遂行城鎮作戰任務部隊長產生歧見時,究竟要如何面對處理,相關協調與應對方案是否經過推演,確實是值得探討。儘管在戰史先例中,許多城鎮宣告不設防城市後,仍然受到敵方攻擊或是轟炸,而且駐軍亦繼續進行戰鬥或是執行軍事勤務,但若是目前政府執政高層與國家安全團隊認爲臺澎防衛作戰構想,還是必須置重點於城鎮作戰,顯然就必須考慮與推演此等課題。
許多研究戰爭法規與國際人道法學者,經常會聲稱日內瓦公約並未直接定義與規範不設防城市,其實這是項嚴重誤解。依據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各國政府全權代表所出席日內瓦外交會議,所共同制定並簽署之日內瓦四公約,後續在1977年6月8日在關於重申和發展適用於武裝衝突國際人道主義法律之外交會議,所通過之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亦即《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五章受特殊保護的地方和地帶之第59條「不設防地方」就有詳細規範,在此限於篇幅就請讀者自行查閱。
總而言之,戰爭衝突勢必對社會帶來傷害,打算要運用城鎮戰抵禦強敵,恐怕真是無奈選項;但不去妥善思考其代價與必要準備,就貿然下達作戰決心,顯然就是《論語‧子路》:「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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