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駁中央再修法三論:新財劃法已拉近財政城鄉差距

近日行政院與財政部接連對外表示,將積極推動《財劃法》的再度修訂,行政院長卓榮泰也預告:院版草案將於年底前推出。圖爲行政院長卓榮泰/報系資料照

近日行政院與財政部接連對外表示,將積極推動《財劃法》的再度修訂,行政院長卓榮泰也預告:院版草案將於年底前推出。

梳理中央對於再修法的訴求,主要聚焦於三大論點:一、分配公式存在疏漏,致使部分統籌稅款無法分配。二、現行版本僅關注財源分配,未連動事權劃分。三、當前水平分配指標設定不當,導致財政城鄉差距擴大。

然而,這三大論述皆缺乏足夠的正當性或事實依據,將現行《財劃法》棄之若敝屣,進行全面的修正。

首先,針對「分配公式錯誤」之論。根據資料,115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爲8,841億元,其中確有345.52億元因現行公式疏漏而無法分配。然而,此數額僅佔總金額不到4% 的比例。法律文字出現技術性疏漏,固然有修正必要,但其發生的原因與機理十分明確,絕不足以構成「推翻」全盤分配公式的理由。

試問,若考試試卷中某一題目之小題配分有誤,導致分數總和小於100,合理的解決之道,當然是直接修正該配分錯誤,以使總和迴歸100,豈有僅因此小瑕疵,便驟然認定老師必須重新命題、要求全體考生重新應試的荒謬邏輯?

其次,關於「未連動事權劃分」之指摘,更是混淆了優先順序。根據《憲法》所確立的中央與地方分權共治精神,兩級政府間的財政收支應依循《地制法》與《財劃法》,按各項政事與計劃的性質進行分類與檢討,方爲正道。凡屬地方自治範疇之事項,在地方財源足以支應的前提下,支出應由地方自行負擔;至於中央政策所需的額外支出,理應由中央承擔,絕不容許恣意轉嫁予地方。

依上原則,中央與地方當務之急,在於針對現行各項支出劃分進行務實、理性調整。然而,行政院與財政部不僅未展現積極作爲,反而在缺乏進一步辯證與任何檢討報告的情況下,便輕率高唱全面修法之調,其訴求沒有合理性與說服力。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論點,即行政院與財政部一再強調「目前水平分配指標導致財政城鄉差距擴大」的說法,必須接受數據的嚴格檢視。

分析比較114與115年度,即修法前後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地方政府明細,可得出以下三項證據。

證據一:新法極大提升整體地方財政自主能力。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通知分配總金額自114年度之4,461.17億元,增加至115年度之8,488.28億元,新增4,027.11億元,成長率爲90.27%。由於統籌稅款屬於地方政府當年度稅課收入,總金額幾近翻倍的增加,說明修法大幅增加了整體地方自有財源。

證據二:修法後財源分配從直轄市向一般縣市傾斜,拉近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兩大羣體間之差距。

直轄市獲配普通統籌稅款金額之比重,自114年度之65.17%,下跌至115年度之56.02%;另一方面,一般縣市獲配之比重,則自26.13%,增加至34.91%;直轄市受分配比重下降、一般縣市比重上升。

證據三:直轄市間分配比例維持穩定,縣市間分配差距明顯縮小。

在直轄市羣體,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平均成長率爲63.57%。從獲配金額的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來看,114年度爲0.28,115年度爲0.29,變化甚微,表明新法並未明顯改變直轄市間原有的相對分配結構。

至於一般縣市羣體,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平均成長率則高達143.12%,本島所有縣市獲配稅款金額,至少都增加了一倍以上。更值得注意的是,獲配金額的變異係數,自114年度的0.35縮減至115年度的0.27。變異係數的明顯縮減,證明本島一般縣市間,獲配統籌稅款的金額差距相對於平均金額已然縮小,亦即新法導致統籌稅款在縣市間的分配,更趨於平均。

綜上三項證據,新《財劃法》不僅使地方自有財源普遍增加,且一般縣市的增幅明顯大於直轄市;更關鍵的是,新法有效縮減了本島一般縣市之間的分配差距。行政院與財政部所謂「目前水平分配指標導致財政城鄉差距擴大」的說法,不僅缺乏事實依據,更明顯背離數據事實。

總結而言,行政院與財政部所提出的三大再修法論述,在邏輯上站不住腳,在事權劃分上混淆了優先秩序,在客觀的數據事實面前更顯虛妄。若中央執意依據規劃強行推動全面修法,是製造財政體系的紛擾與割裂。此等政治操作,必然導致地方發展的停滯、社會資源的空轉以及國家能量的虛耗,中央宜審慎其事,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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