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律師行業反洗錢新規:爲第五次互評估打基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北京報道
4月10日,司法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起草了《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擬將從事特定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目前,該徵求意見稿已進入公開徵求意見階段。
作爲深度參與新反洗錢法修訂的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新教授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採訪時表示,這一舉措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是對新修訂反洗錢法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另一方面也是完善我國反洗錢監管體系的關鍵步驟,爲2025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啓動對我國的第五輪互評估工作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王新教授進一步指出,按照監管規劃,除律師事務所外,從事特殊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也將通過後續出臺的部門規章逐步明確。這一系列監管措施將形成完整的政策"組合拳",確保我國反洗錢工作全面符合國際標準,爲即將到來的第五次互評估做好充分準備。
明確律師行業的反洗錢義務
《徵求意見稿》共三十三條,該辦法的適用範圍爲“接受委託爲客戶辦理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者其他資產,代管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爲成立、運營企業籌措資金以及代理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徵求意見稿》重點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涵蓋制度建設、盡職調查、資料保存、報告提交、特別預防措施、培訓與保密等多個方面,具體規定在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首先是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徵求意見稿》指出,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包含洗錢風險評估、當事人盡職調查、資料保存、可疑交易報告等內容的制度,並可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
其次是律師應當對當事人進行盡職調查。《徵求意見稿》對律師事務所盡職調查的情形、方式以及特殊情況進行了規定:
再者,律師事務所還需保存相關資料,並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徵求意見稿》規定,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妥善保存當事人身份資料、業務檔案及盡職調查獲取的資料,委託代理結束後至少保存10年。同時,發現或懷疑當事人、委託事項涉嫌洗錢及相關違法犯罪時,應及時向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提交報告,提交時可不提供通過當事人獲取的信息。
此外,律師事務所還應開展洗錢風險評估、開展內部審計和檢查。評估週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執業活動變化或涉及特定事項時需及時評估,並採取措施降低風險。律師事務所還應根據本所洗錢風險狀況,合理確定內部審計和檢查工作內容,提升反洗錢工作有效性。
契合反洗錢法新要求
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明確,律師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既是貫徹落實反洗錢法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國際反洗錢標準的重要舉措。
值得一提的是,除本次《徵求意見稿》外,央行在4月初也發佈了一則與特定非金融機構相關的徵求意見稿——《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要求,適用對象是在我國境內依法從事貴金屬和寶石開採、加工和中間交易、零售、回收等現貨交易的交易商,並且開展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
王新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將律師行業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對完善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提升反洗錢工作的全面性與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他解釋稱,將律師行業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是國際慣例和通行義務。此前,國際反洗錢金融組織 ——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2018 年對中國進行第四輪互評估時,在40項合規評估標準中有6項不達標,其中3項都與特定非金融機構監管缺失相關。如今,央行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一系列規章,打出 “組合拳”,也是爲了應對 2025 年即將到來的第五次互評估。
王新教授提到,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已明確規定,從事特定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以及貴金屬和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等機構,均被列爲“特定非金融機構”,需履行反洗錢義務。然而,具體的實施細則仍需通過部門規章來進一步明確。未來還將陸續出臺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機構的管理辦法,逐步細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具體職責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