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原副廳長劉守保一審獲刑十一年

近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守保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劉守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六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劉守保利用擔任自治區財政廳會計處副處長、會計處調研員、預算處處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財政資金撥付、調動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211次非法收受40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42.4657萬元。2022年7月,被告人劉守保在退休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時,未將由其保管的116套“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週年”金銀紀念幣登記交回,非法據爲己有。經鑑定,該116套金銀紀念幣價值爲35.27萬元。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守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42.465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價值35.2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劉守保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