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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徵求意見後,科創板“1+6”配套規則正式落地,細化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預先審閱機制的適用情形、科創成長層調出標準中有關指標的計算口徑等。

7月13日,上交所正式發佈《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下稱《科創成長層指引》)、《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預先審閱》(下稱《預先審閱指引》),新增《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適用指引第8號——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下稱《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同時發佈《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和《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6號——證券特殊標識》等2項業務指南。

在這之前的6月1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下稱《科創板意見》),提出設置科創板科創成長層,並推出6項改革舉措。

此次落地的配套規則中,新增了《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從投資經驗、合規運作、投資入股時間、持股規模、獨立性等多個維度,明確了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認定條件。

中信建投證券董事總經理董軍峰表示,在科創板邁入“六年之期”的當口,設立“科創成長層”及配套六項改革,標誌着我國資本市場服務科技創新企業進入“精準滴灌”新階段。科創成長層的設立也豐富了科創板的市場層次,滿足了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進一步提升了科創板市場的包容性和吸引力。

雲天勵飛(688343.SH)董事長陳寧認爲,科創板“1+6”政策出臺,不僅爲投資者提供分享科技紅利的窗口,更將引導資本流向國家戰略需求領域,推動“科技-產業-金融”良性循環,實現“政策賦能與技術優勢的雙向奔赴”。

對於下一步,上交所表示,將推進《科創板意見》及配套業務規則的落地見效:一是抓好新制定修訂業務規則的實施,強化規則與市場、業務、技術等改革要素的協調配套,儘快推動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典型案例落地,擴大政策的示範帶動效應;二是持續開展《科創板意見》及配套業務規則的宣傳,解讀改革目的、規則內容和監管要求;三是強化投資者保護,採取有效措施全力維護市場平穩運行、防範化解市場風險,爲改革平穩落地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存量32家未盈利企業進入科創成長層

《科創板意見》明確了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的基本要求,《科創成長層指引》從業務規則的角度對有關要求加以細化。

科創成長層重點服務技術有較大突破、商業前景廣闊、持續研發投入大,但目前仍處於未盈利階段的科技型企業。這次改革沒有針對未盈利企業納入科創成長層設置額外的上市門檻,存量32家未盈利企業將自指引發布實施之日起進入科創成長層,新註冊的未盈利企業將自上市之日起進入。

調出條件實施“新老劃斷”。存量企業調出條件保持不變,仍爲上市後首次實現盈利;新註冊未盈利企業調出條件則有所提高,即: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爲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淨利潤爲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科創成長層企業股票簡稱後添加“U”(Unprofitable),作爲特殊標識。那麼投資者如何區分存量和新註冊科創成長層股票,上交所表示,已經組織市場對行情終端和交易終端展示進行優化,對新註冊科創成長層股票添加標籤“成”,提示信息爲“新註冊科創成長層股票”;對存量科創成長層股票添加標籤“成1”,提示信息爲“存量科創成長層股票”。

同時,《科創成長層指引》強化風險導向信息披露,就科創成長層企業在年度報告、臨時公告中充分披露未盈利風險、技術研發風險等作了具體規定,並要求持續督導機構切實履行職責。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此次改革沒有對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成長層股票交易新增投資交易門檻,仍爲具備“50萬元資產+2年經驗”的資金門檻和投資經驗即可。另外,按照《科創板意見》要求,投資者投資科創成長層新註冊的未盈利科技型企業之前,需要簽署專門風險揭示書。

招商證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劉傑認爲,科創成長層的設立,是國家堅定支持科技創新的關鍵一招,它增加的不僅僅是一個板塊,更是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科技創新閉環生態的關鍵一環。

華泰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陳天翔認爲,科創成長層的設立能更好支持早期創新企業的發展,爲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幫助企業逐步向更高層次邁進,激發創新創造活力,進而提升我國在全球產業發展中的競爭優勢。有利於向市場進一步傳遞國家對科技創新的大力支持,吸引更多資源投入科技創新。

“從投資者角度,豐富了自身的投資組合,更好滿足投資科技創新領域的需求,對未盈利科技型企業集中管理便於投資者更好識別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陳天翔稱。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金融學教授張宗新分析稱,隨着科創成長層制度的完善,以及第五套上市標準適用範圍的擴大,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科技企業加入,科創板對科技創新領域的覆蓋範圍也將進一步擴大,市場將呈現更加多元的發展態勢,爲優質科技企業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

細化認定標準,新增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

對於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企業,科創板試點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此次上交所新增發佈了《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明確了適用情形和細化了認定標準。

根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新申報企業,可以依據規則自主認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中介機構需要對發行人認定和披露的情況進行審慎覈查。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認定標準備受市場關注。《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明確,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資產規模較大、具有良好誠信記錄,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政府出資設立的基金、鏈主企業及其設立的投資機構等主體。

投資經驗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創板上市或者10家以上已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持股比例和期限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應當在發行人IPO申報前24個月到申報時,持續持有發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億元以上的投資金額,不能突擊入股。此外,指引還對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合規性、獨立性等提出了要求。

據瞭解,這項制度只作爲上交所審覈中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市場認可度和成長性要求的參考,不表明其符合科創屬性要求或者發行上市條件,也不會降低審覈標準,不會影響審覈速度。發行人未認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影響其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

同時,《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壓實各方責任,明確發行人、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不得從事虛假陳述、股份代持、不當入股、利益輸送、商業腐敗等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活動。上交所依法依規加強監管,從嚴打擊制度執行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爲。

“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能夠藉助頂級風投、產業基金等專業機構的眼光,爲審覈注入‘市場智慧’。”上海師範大學商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姚亞偉認爲,該制度有助於通過參考專業機構對前沿科技的研究、專業判斷和“真金白銀”的投入,進一步凸顯企業的市場認可度和成長性,對於幫助投資者發現企業投資價值具有參考作用,有助於引導長期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劉傑認爲,通過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使這些資金的入股情況作爲審覈註冊的參考,可以產生一定的責任捆綁效應,機構以自身資金和聲譽對企業背書,形成實質性的風險綁定,有望更好地幫助監管層和市場快速識別真正具備成長潛力的企業,降低低成長性企業“魚目混珠”的風險。

進一步明確IPO預先審閱機制適用情形

除了針對未盈利企業出臺支持性舉措外,此次改革還面向所有優質科技型企業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

科技型企業在籌備上市過程中,會涉及企業的核心技術、競爭策略、上市計劃等敏感信息。前期發行上市實踐中,部分科技型企業提出,儘管有信息披露豁免、暫緩制度,但過早的信息披露,可能給處於技術攻堅關鍵時期、商業化前期的科技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帶來一定風險。希望能夠縮短上市信息的“曝光時間”,便利企業在正式申報前做好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等敏感信息的管理,以更好適應當前複雜外部形勢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科創板意見》和《預先審閱指引》規定了科技型企業申請預先審閱的要求,突出“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確有必要”。

爲此,發行人申請預先審閱時,需要充分說明申請的必要性;上交所將按照規則規定,對發行人的申請進行把關。值得注意的是,預先審閱機制建立後,現有發行上市審覈業務諮詢溝通機制將繼續發揮作用。發行人對能否適用預先審閱有疑問的,可以在提交預先審閱申請前向上交所諮詢溝通。

根據《預先審閱指引》,發行人和保薦人提交預先審閱申請文件前,也需要參照IPO正式申報的要求,履行保薦人質控、內核會議等內部程序,取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輔導驗收文件,財務數據應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之後,上交所將參照正式審覈程序開展審閱工作,向發行人和保薦人反饋審閱意見。據瞭解,上交所的審閱意見不構成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預先確認。通過預先審閱的科技型企業正式提交IPO申報的,上交所將落實《科創板意見》的要求加快推進審覈程序。

預先審閱期間,相關申請文件、預先審閱過程、結果等不對外公開。發行人正式申報受理當日,需在上交所網站披露預先審閱階段的問詢和回覆文件,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相關文件需與招股說明書等保持一致,更新至最新的財報基準日。如果預先審閱階段的問詢和回覆文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的,發行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豁免披露。

劉傑認爲,預先審閱如果執行效果到位,也將實際上幫助優質科創企業減少正式審覈程序中的負擔。

達晨財智業務合夥人劉濟帆也稱,引入預先審閱機制等舉措,可以提高正式申報質量和審覈效率,使科創板制度更具中國特色和國際競爭力。

值班編輯: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