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飛彈所上校技監退伍轉任承攬商 觸「旋轉門條款」起訴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飛彈火箭研究所劉姓上校技監於2016年間退伍不久,旋即前往承攬飛彈所電池的某能源科技公司擔任經理人及執行業務股東,利用「旋轉門條款」漏洞承攬中科院5件採購案,桃園地檢署將他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聲請沒收犯罪所得79萬8000元。
起訴指出,現年56歲劉某自1991年7月22日起任職中科院飛彈火箭研究所繫統組測組,擔任上校技監,負責執行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劃中節能電動化車輛關鍵模組技術暨產業化發展計劃,包括系統技術開發、工作協調與督導,以及電池管控系統(BMS)、電池健康狀態(SOH)及線上檢測晶片研發等業務,並負責研擬電池購買設備規格等業務,具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公務員身分。
劉某於2016年8月1日退休離職,依當時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然而,劉某明知有旋轉門條款,仍於2017年6月13日起,進入業務內容爲生產組裝電池、電池槽及儲能系統的營利事業,且與中科院飛彈所採購電池設備、零件、電源供應模組及儲能系統的需求直接相關的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劉某不僅提供能源公司經營及專業技術諮詢,並彙整該公司執行中科院飛彈所採購案所需文件供審覈,更於2018年11月15日起,擔任公司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12萬股(持股比例3.38%),爲執行業務的股東。
起訴指出,劉某利用人脈關係,以能源公司名義,與中科院飛彈所進行至少5件採購案的聯絡,協助能源公司順利履約。認爲他在離職前5年內曾承辦飛彈所採購業務,屬「職務直接相關」範疇,又於離職3年內擔任能源公司經理人及股東,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此外,劉男任職能源公司獲益新臺幣79萬8000元,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飛彈火箭研究所繫測組劉姓上校技監退伍後11個月,立刻到承攬商的某能源公司擔任經理人並承攬中科院5件採購案,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並聲請沒收近80萬元犯罪所得。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