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黃金兩日市值蒸發47億元,律師怎麼看6名學生死亡事件責任
受6名大學生在子公司參觀學習期間墜落浮選槽身亡事件影響,今日開盤後,中金黃金(600489.SH)延續下跌走勢。截至收盤,股價報14.92元/股,跌幅近1.8%,總市值約723億元,公司市值兩日共蒸發約47億元。
據中國青年報7月24日從東北大學相關工作人員處獲得的一份最新事故情況調查通報,已初步查明的事故直接原因是浮選槽上方鋼格柵板(規格1.2m×3m)一側固定角鋼焊縫存在陳舊性裂紋,當日受集中載荷後瞬間斷裂,導致整塊格柵板翻轉脫落。
浮選車間主任李春爽在接受央視採訪時介紹,參觀學習沿車間內綠色參觀通道進行,寬度僅1米左右,平時兩人並行沒有問題。事故當天,參觀團師生總數爲55人,負責講解的工作人員有3人。發生墜落的地方距李春爽講解位置約4米,已明顯偏離綠色參觀通道。
“進場前我們維護了現場秩序,但參觀通道上面沒有進行安全秩序維護。”李春爽表示,日常每天都會檢查格柵板,發生格柵板脫落的區域平時也有工作人員檢查操作設備,不過此次大規模學生參觀學習,企業和學校在此之前並沒有做過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檢查。據稱此次實習的51名學生被分成2個班、11個小組,但當天參觀學習時並未進行分批分次。
一名曾就職於國內頭部鋼鐵企業的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一般來說高處作業需要繫好安全繩,且有專人陪同監護。
據上述事故調查通報,涉事企業2月份雖對格柵板進行過一次“局部更換”,但未對全部焊縫做無損檢測;事發平臺日常承載標識缺失,未限定同時站立人數;學校與企業簽署的《教學實習安全協議》未明確現場監護、限員和應急流程。
多名律師認爲,基於現有公開資料,本次事故可能涉及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內蒙古礦業公司”)、東北大學、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三方主體責任。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新鬆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內蒙古礦業公司格柵板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此前被相關部門要求整改後未徹底消除隱患,加之學生在參觀高危工作區域時,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存在不足,該企業將承擔本次事故中最主要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內蒙古礦業公司將受到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他補充稱,直接負責該事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了被罰款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事故調查認定後,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人員極有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東北大學應負的法律責任,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學校若未盡到校外活動組織者的安全管理義務,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夏海龍稱,學校組織學生赴企業參觀,屬於《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的“校外活動”。根據該辦法第9條第4款,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應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安全措施(如覈查設備狀態、進行風險告知等),也應在校企合作相關協議中未明確安全責任劃分。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及司法實踐,學校作爲組織者,若未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需在企業責任之外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夏海龍還表示,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若在事故前已發現企業安全隱患但未採取有效措施(如未督促徹底整改格柵板問題),可能涉及監管失職。陳新鬆補充道,“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負有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有失職、瀆職行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