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反而要補稅?專家點錯誤:2個申請稅制依據、單位、資格皆不同

民衆換屋前要先搞懂退稅資格,以免錯失節稅機會。房市示意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在房地產買賣中,許多自用住宅屋主誤以爲「小屋換大屋」就能自動退稅,結果卻因搞錯制度、不懂判準,慘遭國稅局補稅。

用一個媒體報導的真實案例,完整梳理「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背後的兩種稅制與適用條件,在下次換屋前,不再錯失退稅良機。

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制度中 實際上分爲兩條完全不同的申請路線

很多人常常混淆,導致錯過退稅的機會。

第一種是屬於「綜合所得稅」的退稅,適用於房屋交易所得,依據的是《所得稅法》。

其核心判斷標準是:新購房屋的「公告現值」必須高於原先出售房屋的現值,否則就無法申請退稅,主管機關是國稅局。

第二種則是針對「土地增值稅」的退稅,法源來自《土地稅法》,重點在於出售原住宅用地後,是否在兩年內重購新的住宅用地,並且完成自住設籍。

這種情況下,即使不符合綜所稅退稅條件,也可能透過土地稅退稅機制申請退回先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這部分由地方稅捐機關主管處理。

簡單來說,一種看的是「房屋現值」,另一種看的是「土地面積與自住狀況」,兩條路線邏輯不同、單位不同、申請資格也不重疊,搞錯方向就可能錯失數萬元退稅機會。

案例解構:以爲換大屋能退稅,沒想到竟被補稅!

退稅認知錯誤:陳小姐認爲自己符合「小屋換大屋」的標準,便向國稅局申請綜合所得稅退稅,卻遭駁回並須補繳6,000多元稅款。

原因解析:依《所得稅法》規定,綜所稅退稅條件中最關鍵一項是-新購住宅的「房屋現值」必須大於原售住宅的房屋現值。

雖然陳小姐的總價是從450萬元升到750萬元,但公告「房屋現值」卻從249萬元降到103萬元,明顯不符退稅門檻,自然無法核退,還需補稅。

另一種退稅:

幸好,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動介入調查,發現陳小姐雖不符合綜所稅退稅條件,但極可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退稅,經跨局聯繫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確認她尚未申請土地退稅。

納保官當面與陳小姐說明後,現場協助完成申請流程,最終她成功:

這些關鍵觀念務必要記得

交易前請務必「規劃報稅」,不是等補稅通知才驚覺出事!

陳小姐的案例再次提醒我們,「重購退稅」不是自動發生,也不是單憑印象就能申請。

房產買賣過程中,每一個數字、每一個時間點、每一張文件都可能成爲能否退稅的關鍵。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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