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領導幹部生態環保責任體系
生態環境具有高度開放性和多因性,其有效治理離不開地方黨委政府的組織領導和各部門的齊抓共管
鞏 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全面確立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爲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領導,保障地方黨委政府貫徹落實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嚴格遵守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不折不扣抓好環保工作,織就了嚴密的責任體系。
生態環境具有高度開放性和多因性,其有效治理離不開地方黨委政府的組織領導和各部門的齊抓共管。然而,長期以來,生態環境領域領導責任主體不清、內容不明,在發生重大事件、事故之後,常常僅由生態環境等個別部門承擔責任,那些在實際中具有重要影響的發展、生產、行業等相關部門往往置身事外。同時,相關法律制度只針對政府主體,真正掌握決策權的黨委卻不受約束。這種職權與責任的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黨委政府真抓實幹搞環保的動力和決心,導致部分地區對中央環保大政方針陽奉陰違,出現“發展要上、法治要讓”“口頭上高唱綠水青山、背地裡大搞‘黑色增長’”等現象。此前發生的甘肅祁連山生態破壞、西安秦嶺別墅違建等案例,均是典型例證和慘痛教訓。
2015年,中辦、國辦發佈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成員的環保職責,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終身追究”,在很大程度上扭轉了地方的環保態度,爲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此次《規定》在《辦法》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擴展範圍、細化規則、充實內容、完善制度,構建起覆蓋全面、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環環相扣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體系,其亮點包括:
適用範圍擴展,除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外,鄉鎮(街道)、開發區領導班子成員也要參照執行《規定》,這有助於壓實基層治理責任,打通落實問責的“最後一公里”。
明確了“黨政同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發展、管生產、管行業必須抓環保”“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以人民爲中心”“激勵和約束並重”五大原則,爲制度實施提供了系統而明確的指引。
追責情形擴大,從主要針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損害責任”擴展爲包括各種履職不力的“保護責任”,將事前、事中監管和全程防控都納入追責範圍,實現了從事後追責到全過程管理的轉變。
依據責任主體細分責任內容,對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環保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7類主體的環保職責作出明確具體的差異化規定,形成了類型化的責任體系。
問責機制更加豐富,擴大追責影響。綜合運用生態環保督察、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保護考覈評價、領導幹部考察評價等機制,把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爲環保考評的重要方面,將生態文明建設情況作爲幹部考評的重要內容。
注重制度銜接,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河湖長制、林長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大行政決策前置環評、美麗中國建設財政支持等生態文明建設相關重要制度舉措、目標任務納入職責範圍,保障各項制度協同推進、形成合力。
實施方面既科學嚴謹又彈性靈活,既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又優化精簡考覈方式,控制監督檢查總量和頻次。對及時報告、主動補救的情況從輕處理,對執行不力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問責。
在《規定》構建的全方位、精細化、無死角、有彈性的制度體系下,地方各級領導幹部,無論黨委還是政府、主管還是分管、主要部門還是相關部門,只要從事生態環境相關管理、決策,都必須知責、明責、履責、盡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這對於推動地方黨委政府進一步強化生態環保責任意識,積極主動履職,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實現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具有重大意義,應切實加強落實。
(作者系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