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界限不明 婦團憂裁罰恐被撤銷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若是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林良齊攝)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若是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其他若是因執行職務時遭性騷擾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部日前透過函釋放寬範圍,但婦團憂心,函釋已超過法律授權,憂心行爲人性騷擾遭裁罰後可能會遭法院撤銷,對被害者情何以堪?呼籲應修法明確範圍。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只要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具有性意味言詞或行爲,導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即屬敵意性職場性騷擾,考量部分場所僱主難以調查,因此但書指出若是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場所之行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相關法令於2024年3月8日上路,就算非屬公共場所或不特定人,有部分情況僱主難以調查,如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社羣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等情況,因此勞動部函釋列舉12樣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並稱可類舉推用。

但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憂心,列舉12樣態中如居服員於住家服務遭受性騷擾屬性防法範疇,但住家屬公共場所嗎?受服務對象屬不特定人嗎?若是行爲人申訴,上法院恐怕會被撤銷。呼籲應修正法令,明確化性騷擾事件調查、調解及處罰界線劃分,而不是逐一函釋,將在3月底與衛福部及勞動部討論。

現代婦女基金會建議,敵意式性騷擾除了行爲人與被害人屬同一僱主或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但具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外,其他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此外,據勞動部調查及推估,一年約有17萬人遭受職場性騷擾,但申訴人僅有數千人,王如玄說,顯示衆多勞工遭性騷擾後並未申訴,受害人難以獲得救濟。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也說,性騷擾防治三法通過後,去年仍有1063通電話向勵馨諮詢相關業務,其中關鍵之一爲遭受職場性騷擾防治後,至今仍無法整合,導致被害人只能不斷重複陳述、詢問,甚至還有部分縣市政府稱因計劃未到位,資源仍無法確認。呼應整合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確保受害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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