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犯罪規制再加碼,新司法解釋降低部分入罪標準、提高罰金上限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4月26日起施行。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介紹,《解釋》據此制定,是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全新的系統性解釋,涉及降低部分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提高罰金適用上限等。
商標犯罪:
配合刑法修改,明確假冒服務註冊商標的認定標準
一段時期,假冒註冊商標罪僅規制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假冒商標的行爲,由此服務註冊商標被排除在商標權刑事保護的範圍之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假冒服務註冊商標行爲納入刑法規制。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解讀時,陶凱元介紹,《解釋》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同一種商品、服務”“相同商標”等認定標準作進一步明確。
《解釋》明確,行爲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權利人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相同的,屬於“同一種商品、服務”。此外,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衆一般認爲是同種商品的;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衆一般認爲是同種服務的,也屬於“同一種商品、服務”。
司法實踐中需要認定案涉商標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對此,《解釋》規定,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衆產生誤導的商標,應當認定爲“相同的商標”。具體而言,包括改變字體大小、文字排列或者文字間距,與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的;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假冒專利犯罪:
降低入罪門檻,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金額降至30萬元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此,《解釋》規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具體情形,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了入罪門檻。《解釋》明確,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二年內因實施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與原司法解釋相比,一個“改變”、一個“新增”。改變,是將給專利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五十萬元以上”調整爲“三十萬元以上”;新增,是增加了第4款,對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侵權的情形,降低入罪數額標準,目的是嚴懲多次侵權、長期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稱,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方式。這些變化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理念。
著作權犯罪:
合理劃清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界限
關於版權保護,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兩個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罪作了大幅度修改,體現了與著作權法的銜接,如將美術作品和視聽作品列爲“作品”;將表演者的權利納入保護範圍;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明確爲侵權手段,與“複製發行”並列。
由於越來越多的視聽作品傳播以及軟件銷售在線上進行,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行爲的危害日益加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增加規定,未經許可,故意避開或破壞保護著作權技術措施的行爲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匹配修改後的刑法,《解釋》增加了相關內容。例如,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未經表演者許可”;對於明知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而向他人提供裝置、部件或者技術服務,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標準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還明確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衆提供,使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表演。
“《解釋》合理劃清了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知識產權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介紹。
原司法解釋將侵犯著作權罪的“複製發行”規定爲“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爲”,“發行”包括總髮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按此規定,對於購買後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爲,都符合上述“複製發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界限並不清晰。對此,《解釋》作了調整,明確“複製發行”是指既複製又發行或者爲發行而複製,不包括單獨發行的行爲。
商業秘密犯罪:
侵犯商業秘密直接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的升級爲“情節特別嚴重”
商業秘密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非常重要。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十萬元以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的,犯罪數額降低爲“十萬元以上”。對於數額達到前述標準十倍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記者注意到,“侵犯商業秘密,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在原司法解釋中屬於入罪標準,而《解釋》將其作爲升檔量刑標準,歸爲“情節特別嚴重”。
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刑法規定: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李劍解釋,該罪是行爲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相關行爲,就構成該罪。而“情節嚴重”在這項罪名中是升檔量刑標準。對此,《解釋》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情形,是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確保兩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銜接。
知產犯罪共性問題:
提高罰金適用上限,罰金數額最高爲違法所得數額的十倍
針對知識產權犯罪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解釋》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從重處罰、罰金上限等問題。
規定從重處罰條款,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較大的犯罪。《解釋》明確,以侵犯知識產權爲業的;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或者服務註冊商標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一般酌情從重處罰。
提高罰金適用上限,最高可罰違法所得數額的十倍。李劍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罰金刑的準確適用至關重要。《解釋》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將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修改爲“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提高罰金刑適用的上限。
“需要說明的是,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堅持依法嚴格保護,仍然需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一致。”李劍表示。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張磊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