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趨利性執法有新部署,專家稱關鍵是切斷執法與獲利的聯繫
“整治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近期出現的頻率非常之高。從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無不把它當作一項重點工作提及。因爲這關乎法治化營商環境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在經濟恢復發展的關鍵期,影響至深。
到底如何整治?近日,公安部、最高檢有了具體部署。
最高檢部署專項監督
聚焦11個方面重點任務,解決涉企執法司法突出問題
作爲我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最高檢於3月26日專門召開會議,部署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
最高檢檢察長應勇在會上作了專門講話。他把專項監督定位爲“一項年度重點任務”,並提出“黨的中心工作推動到哪裡,檢察工作就要跟進到哪裡”。要求堅決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檢察環節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堅決防治辦案與利益掛鉤。
會議透露,最高檢還制定了《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方案》。雖然工作方案並未公開,但最高檢副檢察長葛曉燕在作工作部署時,提到要聚焦11個方面重點任務。
根據官方報道,葛曉燕在講話中重點提到了以下六個方面:
要突出涉企刑事案件的監督辦案,依法加強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監督、強制措施監督等,依法糾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合力推動涉企刑事“掛案”清理。
要深入推進虛假訴訟專項監督行動,完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民事、刑事檢察監督職能,既注重糾正虛假訴訟涉及的民事案件,又注重查辦相關刑事案件。
要依法加強對審判和執行活動中違法“查扣凍”涉企財物的監督,依法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要依法強化對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爲的監督,推動治理小過重罰、重過小罰、以罰代管等問題,依法規範推動行刑反向銜接,防止當罰不罰。
要注重以檢察公益訴訟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環境,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檢察履職探索,推動構建開放透明、規範有序、平等競爭、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準入制度體系,服務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
要依法查處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涉企案件中相關職務犯罪,依法懲治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
由此可以看出,專項監督的重點指向了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審判機關。應勇在當天的會議上也提出,檢察機關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行政執法機關等協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類案研判等工作銜接機制,增強工作合力。
應勇還明確,檢察機關開展專項監督是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要求,在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的整體統籌下開展工作。
公安部部署專項行動
提出要嚴教育、嚴制度、嚴監督、嚴查糾
去年以“遠洋捕撈”爲代表的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引發社會討論後,很快受到高層關注。
去年9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到,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爲;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今年兩會期間,“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去年以來,地方檢察機關和最高檢曾發佈多起公安機關違規異地執法的典型案例。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佈的一起趨利性執法典型案例顯示,2023年6月11日,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爲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爲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後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並報警。最終,楊某某、佔某某被判犯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最高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在某化工企業凍結資金監督案中,因有涉詐資金匯入,該公司賬戶先後被多家外地公安機關凍結,賬戶內24億餘元經營資金無法使用,存在被超額凍結、整體凍結等不當凍結情形。
在最高檢部署專項監督前一天,3月25日,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機關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
據新華社報道,公安部部長王小洪在會上強調,要充分認識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堅持“一件事”全鏈條治理,強化系統施策、綜合治理,以堅決的態度、剛性的要求、嚴格的措施,着力根治涉企執法突出問題,着力完善可執行、可檢查、可追溯的執法監督體系。
王小洪要求,要找準涉企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刀刃向內、動真碰硬,採取更具針對性、更有實效性的措施,以“嚴教育”切實提高全警法治素養、執法能力,以“嚴制度”進一步堵塞漏洞、明確界限,以“嚴監督”把問題發現在早、解決在小,以“嚴查糾”做到查糾一案、警示一片、規範一域,務求取得可感可及可見的成果。
此外,在今年1月13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上,最高法院長張軍也專門提到,審判執行工作中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嚴防趨利性執法司法。
最高法提出,要深刻認識趨利性執法司法的嚴重危害,嚴格依法加強對相關案件的審查,聚焦擴張管轄、以輕緩刑威脅誘導認罪認罰等情形,建立健全甄別、處置、防範機制。要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守信踐諾,依法監督、糾正違法利用行政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問題,加強對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司法監督。
法學專家
異地執法應確保“雙主體”,防範司法權的地方化
對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並非沒有制度約束,但爲何屢禁不止?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豔東向新京報記者分析,異地趨利性執法的一大原因是,執法工作與罰沒收入掛鉤。
高豔東指出,目前,各地的罰沒收入主要歸地方國庫。按照2021年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罰沒收入應按照執法機關的財務隸屬關係繳入同級國庫”。辦法同時規定了“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但實踐中並未完全落實。
“一旦公務人員可以從執法活動中獲利,執法標準將發生異化。”高豔東指出,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獨自在異地辦理涉企案件,這種異地獨自執法缺乏權力制約,容易把違規升格爲違法,把違法變成犯罪。
高豔東介紹,公安部很早便出臺了制度約束異地執法行爲。202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明確規定“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同時,對於異地執法明確設置了“雙主體”執法的程序限制,公安部《關於進一步依法嚴格規範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並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託當地公安機關代爲開展,不得自行在異地開展辦案活動。”
高豔東指出,應該強化異地執法的程序限制,確保“雙主體”執法,屬地公安機關介入可以及時叫停異地趨利性執法。對於違反“雙主體”執法程序的執法行爲,高豔東認爲,檢察機關應當將其作爲程序重大違法開展監督,並追究相關人員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
“此外,應當切斷執法權與獲利性的聯繫,防止執法者成爲獲利者,讓罰沒收入只能進入中央國庫,罰沒財物統一由中央國庫處置。只有確立‘執法者不碰錢’的紅線,纔可能實現公正執法,進而爲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高豔東稱。
他認爲,異地趨利性執法和地方保護主義是一枚硬幣的兩面。長遠來看,應該強化司法權的中央領導,防範司法權的地方化。“司法權本屬於對國家法律的適用,應當屬於中央權力,接受中央領導,對國家法律負責。優化營商環境是國家政策,如果司法權受制於地方政府,只考慮本地營商環境,就很可能出現‘優化自己、破壞異地’的亂象。”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樊一婧 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