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催生!人工生殖可列醫藥及生育費扣稅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爲限。人工生殖機構倘未加入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民衆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依上開規定列報扣除,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等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民衆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須經主管機關審覈後覈撥補助,爰就民衆至上開未加入健保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覈准補助者,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覈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覈補助通知,以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列報支付費用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又該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