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東方風能等4家上市案拍板 修訂轉板規則
配合櫃買中心開放市轉櫃暨主管機關開放ETF因應特殊市況可申請暫停交易機制,證交所董事會修改法規,一、尊重企業掛牌後因應自身發展及板塊定位選擇轉換板塊之自由,暨衡酌合理轉板年限,修訂一般板與創新板公司「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一年後,股票已在櫃買中心上櫃」爲終止上市事由。
二、明定如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市轉櫃,其認購(售)權證應在本公司繼續買賣至最後交易日止。
三、明定權證發行人應於發行計劃及上市公告載明所發行之權證其標的證券如發生暫停交易等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爲合宜對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致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處置,修正營業細則相關條文。證交所指出,考量上市公司倘與執票人就票據債務遇有爭議,且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允宜給予上市公司一定合理期間完成恢復交易方法之程序,以避免上市公司因訴訟進行致無法及時完成,證交所對該上市公司爲停止買賣之處置,爰增訂五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目但書規定,倘上市公司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法院就退票票據所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並完成強制執行程序及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證交所同意,得豁免適用停止買賣之規定。另衡酌司法審理程序期程及保障市場秩序,增訂適用第一目但書規定之上市公司,若無法於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年內完成補正程序者,證交所應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於第二目。
配合上述修正,將上市公司取得確認票據無效、無清償票款義務之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或其已依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實際清償票款者,增列爲得恢復交易方法之事由,也同步修正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