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公司不得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外的公司或者機構諮詢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公告等事項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一是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爲的監管要求。爲了防範可能出現的保密風險,明確除按規定可以編制、審閱信息披露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外,上市公司不得委託其他公司或者機構代爲編制或者審閱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外的公司或者機構諮詢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公告等事項;二是優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將披露時點由“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修改完善爲“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三是完善履行披露義務的公開承諾主體範圍。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新增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爲公開承諾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