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簡化小額遺產繼承程序 5萬元以內繼承人可直接辦理
中經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7月25日,證監會發布《關於簡化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產繼承程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辦理5萬元以內的小額遺產繼承業務,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憑藉死亡證明、有效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直接辦理。
具體來看,適用《通知》規定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產繼承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故投資者和申請人均應爲境內自然人,且申請人爲已故投資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二)已故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全部淨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資金,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合計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淨資產餘額以申請當日的查詢結果爲準。
(三)已故投資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或在同一基金銷售機構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轉收益)。資產餘額以申請當日的查詢結果爲準。
(四)申請人向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應當前往已故投資者開戶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辦理。申請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應當按照相關機構要求辦理。
《通知》要求申請人辦理小額遺產繼承,應向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交四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投資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申請人爲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親屬關係證明材料;申請人爲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應當提供已故投資者的公證遺囑。
(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通知》規定存在已故投資者賬戶因司法凍結等原因受到限制,繼承人之間對已故投資者遺產分配存在糾紛,接受申請的機構評估認爲辦理相關業務存在風險這三種情形,接受申請的機構有權拒絕爲申請人辦理小額遺產繼承,並做好解釋說明。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