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6情形」將禁對外投資 經濟部:臺積電先進製程一定留臺灣

▲《產業創新條例》新法加強國外投資審覈,經濟部重申,臺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臺灣。(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修正案近日三讀通過,條文除了加強對外投資的審覈外,也增訂違反規定且屆期不改善,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者,最高可開罰1000萬元,預計最快今年年底前實施。經濟部強調,不論修法前後,臺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臺灣。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爲了因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的經濟安全議題,並保護我國關鍵技術,適時增修第22條及第67條之3等對外投資監督機制,第22條將加強公司對國外投資的審覈,第67條之3則增訂相關的違規罰則。

新修的產創條例第22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且國外投資若有「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國家形象」等6情形,政府將不予覈准投資。

若公司未申請覈准就進行投資,根據新增的第67條之3規定,可以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期限內未改正者,得按次處50萬至最高1000萬元罰鍰;公司進行國外投資後,若出現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且未改正者,得按次處50萬至最高1000萬元罰鍰。

由於臺積電日前宣佈將加碼投資美國1000億美元,引發外界擔心臺積電技術是否會外流,如今產創條例第22條三讀後,外界也關注臺積電的國外投資審覈,是否需符合所謂的「N-1」,也就是在國外生產的製程一定要比臺灣落後一個世代,以防止技術外流。

經濟部表示,新修的條例明定,公司特定國家、地區,或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都必須事先申請,且不論修法前後,政府都會根據是否影響國家安全、是否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等審查海外投資案,公司企業也不會把不穩定的製程移到海外,最先進的製程一定會留在臺灣。

至於產創條例新法何時上路,經濟部表示,他們將會同財政部在6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含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待子辦法訂定完備後,纔會報請行政院訂定上路時間。以此推算,最快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