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還是傷害? 從賀瓏事件談「死者的隱私權」灰色地帶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近日,藝人賀瓏因與Albee的情感糾紛備受關注,爲迴應外界質疑,他選擇公開已逝前女友「天殘」的遺書內容。這一舉動雖引發輿論熱議,也讓我們重新思考一個極少被觸及但極具爭議的法律議題,死者的隱私權究竟該如何界定?
臺灣目前並無明文規定保障「死者隱私權」,但這並不代表任何關於死者的私人資訊都可以無限制地被揭露,尤其當遺書中涉及仍在世的第三人之個人隱私或名譽時,情勢便不再只是單純的「懷念」或「澄清」問題,而可能已悄然觸及《民法》第195條中對人格權的保障界線。
法律核心對個體尊嚴的守護 並不隨生命終止而中斷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雖主體爲「他人」,即指活着的在世人,但當遺書內容觸及第三人隱私、揭露他人家庭秘密或情感經歷時,問題的核心便不再是死者的隱私,而是資訊揭露所造成的「對活人權益的損害」。
例如,若遺書中描述某段戀情的具體細節,牽涉未公開的親密互動,甚至暗示不忠行爲,則公開該內容即可能讓被描述者的名譽受損,即便該資訊出自逝者之手,也不能無條件豁免其法律風險。
尤其在網路擴散效應巨大、影響迅速的當代,一段私密的遺書被公開後,所造成的傷害已遠非私人之間的糾結所能衡量。
更值得深思的是,公開遺書究竟屬於對死者的「情感懷念」,還是對在世之人的「輿論攻防」?在賀瓏事件中,遺書的揭露時間點與事件背景密切相關,不可避免讓人聯想到其目的是爲了強化對Albee言論的迴應正當性。
然而,這樣的操作不只可能違背死者書寫遺書時的本意,也讓事件變得法律與道德責任難分。假設遺書中出現不實陳述,或經曲解使用,在在可能對當事第三人造成名譽毀損,而當事人即便未直接參與撰寫,卻要爲一段他人筆下的過去關係付出現實代價,這樣的「不對等揭露」是否正當,法律上絕對值得討論。
迴歸本質,我們必須面對的是一個更根本的課題,死者是否應該擁有隱私權?又該由誰來主張?雖目前法規未明確規範,但在實務上,法官在審酌遺書或死者相關資料是否能作爲證據時,仍會兼顧其對在世人,也就是遺族的隱私、名譽的潛在影響。
也就是說,儘管死者無法再以原告身分維護其人格尊嚴,但在某些情況下,其家屬或關係人仍能以「精神慰撫」或「名譽保護」爲由提出主張。這樣的趨勢,反映的是一個逐漸成形的法律倫理共識,死亡不應讓人格尊嚴歸零,也不應讓生者藉此爲所欲爲。
從賀瓏事件我們可以學到,情感的公開並非毫無限制,尤其當涉及他人隱私或名譽時,說故事的人不只要有情,還要懂法。
未來若此類事件持續發生,勢必將迫使司法體系更明確地界定死者資料的使用界線與適用原則,甚至可能推動立法朝「死者人格權保護」方向修正。畢竟,法律的核心是對個體尊嚴的守護,而這份尊嚴,並不隨生命終止而中斷。
▼賀瓏。(圖/翻攝賀瓏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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