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拒檢逃逸?行車紀錄器還公道 警有缺失裁罰撤銷
這樣算拒檢逃逸?行車紀錄器還公道,法官認證警方有缺失,因此裁罰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因太太小萱(化名)騎車遭警方認定「拒檢逃逸」,被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開罰1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時勘驗行車紀錄器,認爲員警鳴笛僅一秒、未使用喊話器,也無明確示意攔查,駕駛人是否知情成疑,因此,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去(2024)年2月某日中午,阿國的妻子小萱騎乘其名下機車,行經新竹市某路段時,先因「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遭警方攔查。警方認爲小萱除左轉違規外,還在鳴笛攔停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事後依程序舉發阿國爲車主,監理所開出罰單與吊扣處分。
阿國不服指出,當時員警只在對向車道短暫鳴笛一聲,既無喊話、也未揮手攔停,太太小萱停車回頭查看後並不知警笛針對誰響,根本沒有「故意逃逸」的主觀意圖。他更批評警方「沒喊停就認定拒檢」,程序明顯不當。
監理所則反駁,行車影像清楚顯示警車鳴笛後,小萱曾靠邊停下、回頭查看,隨即騎車離開,員警也曾說出「靠邊停一下」等語,顯見駕駛明知而逃逸。
法官調閱警車前、後鏡頭錄影畫面。勘驗結果顯示,警鳴器僅響約1秒,員警並未透過喊話器進一步指示停車;且小萱配戴安全帽、現場噪音多,難以確認是否聽清指令。畫面中她的回頭動作,亦可能只是確認路況準備轉向回家,並不代表察覺警察要攔查。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60條的「拒檢逃逸」屬於故意行爲,須證明駕駛明知員警執法而刻意逃避,否則不能適用。若僅因誤會或未聽清指令而離開,屬過失,依法不罰。法官認爲,警方取證不足、監理所未盡舉證責任,因此撤銷裁罰,命監理所負擔訴訟費用300元並返還同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