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清水巖露營區OT案包商挨告 一審判決結果打臉縣府

彰化縣社頭清水巖溫泉露營區,因縣政府和包商清水匯經營理念不合,縣政府解約後狀告業者。記者簡慧珍/攝影

彰化縣政府採OT方式委外經營社頭清水巖溫泉露營區,因經營理念不合,縣政府與承包商清水匯公司解約併爲電費告上法院,要求給付不當得利的562萬8731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處清水匯應支付53萬7261元。可上訴。

縣政府不滿清水匯公司沒開放免費溫泉公設給民衆使用,未經同意拆除和改變露營區公設,疑似另設公司承攬溫泉旅遊以規避分潤;清水匯稱公設屢修不好無法啓用溫泉公設,否認亂拆建築及規避分潤等指控。雙方多次談判沒共識,縣政府宣佈終止合約並提告,清水匯員工到縣政府抗議,鬧得不可開交。

判決書指出,縣政府和清水匯2020年11月籤立「彰化縣社頭清水巖溫泉露營區委託營運OT案」,兩造爭議的電費是生態園區、溫泉區的電錶,縣政府稱扣除清水匯已繳電費,必須償還縣政府代墊的562萬8731元。

清水匯辯稱,溫泉區縣政府遲未修繕,未依約點交併完成辦理電錶過戶,其中有的電錶是縣政府自用,且縣政府爲控管用電,在每個總電錶下各設4個分電錶。

彰化地院發現,縣政府未確實管控紀錄各分電錶的實際用電。縣政府稱未就8個分電錶紀錄其使用度數,故無法區分8個分電錶各自的用電度數,目前僅能以總電錶的度數作計算,是縣政府未能依約於事前及事中即時處理,以致造成本件爭議;清水匯公司僅須付自己營業區的53萬餘元電費。

縣府城觀處表示,履約期間清水匯屢次以溫泉瑕疵爲由拒不點收,以致臺電電錶未能辦理過戶;彰化地院以縣政府「無法提供完整分電錶用電度數紀錄」爲由,推定其餘電費不由清水匯公司負擔,顯失衡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屬重大事實誤認;經諮詢多位律師等專業意見,均認爲本案實際金額與判決金額懸殊,已委託律師於114年4月29日遞狀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