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聲請遺囑執行人向長榮四公司催討160億元股利 北院準了!
張國煒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要求遺囑執行人向四公司請求股利,7月獲臺北地院裁準。圖/本報資料照片
星宇航空(2646)董事長張國煒打遺產官司重點突破,委任律師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要求遺囑執行人,應向長榮海運(2603)、長榮航空(2618)、長榮儲運(2607)、長榮國際等四家公司請求給付高達160億元股利股息,已獲北院裁準。
律師林文鵬初步估算,其中已過時效股利約20億元,尚未失效部分有140億元,若按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規定(股票全歸張國煒),加計特留分,張國煒至少可以獲得7/12,估粗約93億元。
據瞭解,這只是張榮發在國內留下持股部分的股利股息,張榮發生前在香港Evergreen Marine持股,2022年現金股利約4.846億美元,約當新臺幣近145億元,另有巴拿馬國際公司股份待追討。林文鵬強調,擔心國外請求權法令問題將導致訴訟拖延,因此決定從臺灣公司先着手。
張國煒在最高法院去年判決遺囑爲真下,一面向北院提告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涉嫌背信,並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職務,改定適格的遺囑執行人;一面針對張榮發名下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等國內公司股票,以及海外公司股票,因遺囑執行人怠忽職守未,請求應有的股利。
林文鵬表示,張榮發在2016年過世,所持這些公司發放的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依最高法院見解,遺產孳息屬於遺產一部分,在遺產依照遺囑分配前,管理處分權屬於遺囑執行人,有職責向公司請求股利。股東請求股利發放時效是五年,五年後公司可以拒絕給股東,張榮發過世至今已經九年,因遺囑執行人怠於行使職務,造成部分股利的請求已陸續超過時效。
也因此,張國煒向法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職務並改定適格的遺囑執行人,但改定遺囑執行人需要時間,即便法院一審裁定更換,若對方提抗告,改定的遺囑執行人也無法立即執行職務,若一直拖下去,請求發放股利的時效將逐年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