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機車停等區又沒系安全帶 毒蟲吼警「找麻煩」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區,因停等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加上沒有系安全帶,被巡邏警員攔查,結果雙方車輛發生碰撞,雖然他認爲是警員沒有把車停好,並質疑遭「找麻煩」,但訊後還是被檢方依法起訴。不過,臺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檢方證據不足,最終裁定阿哲無罪。
▲阿哲被指控開車衝撞警用機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認爲,阿哲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區,因爲違規佔用機車停等區且未系安全帶,被巡邏警員攔查,他竟爲了躲避查緝,趁警員引導車輛靠右側停車接受攔查之際,開車衝撞警用機車,還頻頻大喊「我哪有撞你啦」、「我爲什麼要下車」、「你自己車沒有停好」、「你是在找我麻煩是不是」等話。
隨後支援警力到場,阿哲當場被以現行犯逮捕,警方還在他的車上搜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多種毒品。檢方訊後以涉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罪嫌,將阿哲起訴。
阿哲雖然承認自己的車子有碰到警用機車,但堅決否認故意衝撞,他辯稱,當時他的車子還沒停好,警員就把距離拉得很近,他並沒有想要逃跑。
臺中地院法官檢視警員證詞、密錄器影像後發現,在雙方發生碰撞之前,阿哲的車子呈現停止狀態,經警方引導往右邊停靠時,他才以未踩煞車、滑行的方式前進,接着撞上警用機車,應當屬於「低速撞上、並未造成機車毀損」的力道。
法官指出,從現有證據看來,難認阿哲有駕車衝撞警用機車,以逼迫警員退開的妨害公務犯意,自然不能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罪相繩;至於阿哲對警員大吼大叫的部分,因爲非屬「有形力(物理力)」的行使,同樣不符合強暴或脅迫的構成要件,最終認定檢方證據不足,裁定阿哲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