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集團詐騙63人 小組長、組員及車手一網打盡下場曝

王姓及邱姓男子3年前加入詐欺集團,招募人頭帳戶,爲避免人頭帳戶提供者侵吞贓款或掛失風險,遭拘禁限制行動,詐騙被害民衆計63人,其中陳姓車手得手11次而被訴,臺南地院今宣判,王、邱應執行4年2月、3年10月,陳11罪分處1年4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詐團主嫌許姓男子等人另案審理中。

檢警調查,邱、王分別於2022年間加入詐欺集團,王擔任小組長,負責管理其組員,招募取得人頭帳戶,且負責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進行網銀測試及詐欺款項轉帳、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等工作,另邱爲組員,招募取得人頭帳戶,且負責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並負責向車手收取詐騙款項收水等工作。

邱、王由集團成員取得並測試人頭帳戶,且爲避免人頭帳戶提供者康姓男子等5人有侵吞贓款或辦理掛失風險,均遭其私行拘禁、看管,剝奪行動自由。

又邱、王與集團成員,由成員詐騙被害民衆計63人,致他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集團成員隨即轉匯至第二、三層帳戶後,再由車手即依指示分別提領款項並交付予上游,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來源、去向,隱匿犯罪所得。

此外,陳加入詐欺集團,除提供其所有帳戶並擔任車手工作外,又介紹其他人加入詐欺集團提供帳戶,被害民衆計11人,由陳或其介紹車手依指示分別提領款項,由他再交付予上手。

臺南地院指出,邱、王均坦承犯行,邱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另陳坦承犯行且已與1名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已依約給付1萬5千元。經審理後,認事證明確,依法量處其刑。

臺南地院表示,邱男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2次)、7月(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3罪,各處1年6月(1次)、1年5月(62次),共計6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王男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1次)、7月(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62次),共計6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

至於陳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1次)、1年5月(1次)、1年4月(9次)。未訂執行期。

臺南地院今宣判,詐團小組長王男、組員邱男應執行4年2月、3年10月,車手陳男11罪分處1年4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同案詐團主嫌許姓男子等人另案審理中。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