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即使經覈准暫停營業,也不能忽略報稅義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即便暫停營業,仍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辦理,且經稽徵機關覈定有應納稅額,將面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並於通知日起15日內補辦,如經覈定有稅額,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處以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爲1,500元;但若逾期仍未補報,或根本未補報,將按覈定稅額加徵20%的怠報金,最高爲9萬元,最低爲4,500元。
國稅局強調,暫停營業並不代表可免除報稅責任,提醒營利事業若於2024年度中有暫停營業,仍應依限於今年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因疏忽導致被罰滯報金或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