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女兒上學時速飆123公里收紅單 質疑國道陸橋測速不準 說服不了法官

陳男開車載女兒到基隆上學,警員在國道3號上方路橋,測得陳男時速123公里,超速33公里罰3500元。陳質疑路橋有風洞效應,測速儀會受車流、季風影響失準,訴請撤銷罰單。法官審理後指出,陳男未提證據,全屬臆測,判決要繳罰款。

陳男今年1月7日上午6時55分左右,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3.7公里時,國道警察第9公路警察大隊林姓警員,以雷射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23公里。這處路段最高速限是時速90公里,陳男超速33公里,警方制單舉發,監理機關裁罰陳男3500元。

陳男不服處分並提起行政訴訟,表示從2021年9月到2025年6月送女兒至基隆上學,每週1至3次,每次都是以類似方式開車,爲何僅在去年12底至今年1月初經過這處路段,短時間內被3次舉發超速?如他開車有問題,早就應被檢舉多次,可見天氣環境對儀器有嚴重影響。

陳男還說,警員站在橫跨國道3號的陸橋上,他被舉發時間還未塞車,車輛經過會引發震動。當地爲山丘,開鑿兩邊山壁上架橋,形成風洞效應,氣體會對橋體引起震動,加上當天東北季風強勁,無論測速儀器架在固定架,或是警員手持都會受到震動。

陳男指警方公務用雷射測速儀槍,有效期爲1年,到期須重新申請檢定時,是在無震動環境中檢測。警員取締他時,卻是處於連續震動變化不間斷的環境中,人體對陸橋環境自然震動幅度幾乎感覺不到,但測速槍內部除非有類似陀螺儀機制,否則自然界的震動非常難以消除,使用這種設備作爲罰款依據,公平嗎?

監理機關答辯,林員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今年6月30日,「警52」標誌也有依法設置,舉發應無違誤。

陳男主張自然環境變化會干擾測量結果,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僅針對雷射測速科學儀器設備檢定合格、檢查合格與否的技術事項,檢驗結果在容許公差值範圍內即爲合格。科學儀器雖允許公差存在,有無違規超速仍應以測速儀器測得數據爲準,聲明駁回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指出,警員使用的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限內,採證陳男開車超速應可認定。「警52」警示標誌設置地點與與發違規地點距離約760.6公尺,也符合道交條例等規定,處分也無違誤。

陳男主張車輛經過、風洞效應及東北季風等因素,均會造成測速儀器震動而影響測量數據,但法官指本件並無陳男所指各項因素,究竟造成測速儀多大震動程度,準確度是否受影響及多大程度影響等相關證據資料,認定屬臆測之詞,無從採信,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陳男開車載女兒到基隆上學,警員在國道3號上方路橋測得時速123公里,超速33公里罰3500元。陳質疑路橋有風洞效應,測速儀會失準,訴請撤銷罰單。法官審理後指出,陳男未提證據,全屬臆測,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