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亂動就伸進去」渣男U2包廂強摸胸 道歉對話成鐵證

北市一名許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輕女子,竟在U2電影院包廂內強行摸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市一名許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輕女子,竟在U2電影院包廂內強行摸胸。許男事後傳訊坦承「強迫你做了不喜歡的事」,甚至露骨表示「如果沒被你推開,我可能拿不回理智」,成爲定罪鐵證。法官依強制猥褻罪重判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與被害人在交友軟體認識,兩人於去年6月14日晚間相約至臺北市萬華區「U2電影院」包廂看電影,未料許男竟趁獨處時伸出狼爪,先強吻被害人,再隔衣撫摸胸部,甚至威脅「再亂動就伸進去」,最後仍強行將手伸進衣服內得逞。

許男事後傳給被害人的道歉訊息:「說再多對不起都晚了,強迫你做了不喜歡的事我感到很抱歉」、「如果我沒有想跟你談戀愛,或許我們會是好朋友」。

許男雖否認強制猥褻,辯稱雙方僅是親吻擁抱,並稱是因「拉住被害人不讓她離開」才道歉。但法官發現,許男案發後曾傳訊給被害人,坦承「強迫你做了不喜歡的事」、「如果沒被你推開,我可能拿不回理智」等,明顯自承違反意願。

被害人事後怒嗆:「這幾天相處是有開心但是更多的是不合適」、「結束這個關係是我的想法了」,明顯表達拒絕。

法官痛批,許男爲滿足私慾,無視被害人抗拒,造成其身心創傷,犯後又未和解賠償,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

至於檢方另指控許男在案發後持續傳訊、撥打電話,甚至跑到被害人家樓下要求見面,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但法官認爲,雙方在案發後仍有互動,包括相約夾娃娃、酒吧喝酒等,爭執主因是女方被家人禁足,屬一般感情糾紛,難認構成跟騷罪,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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