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花9萬!臺北女租到「漏水防空避難室」 求退7.5萬保證金敗訴
▲羅女租屋後發現屋內漏水,且用途登記竟是「防空避難室」。(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租屋遇到房況不如預期,租客想反悔卻賠了斡旋金!羅姓女子去年看中臺北市一間位於地下1樓的標的,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下不動產租賃意願書,並支付7萬5000元斡旋金,但事後發現屋內漏水,且用途登記是防空避難室無法申請營業登記,最終決定放棄承租並提告要求返還款項。士林地院近日判決出爐,認爲租客明知上述問題卻仍同意轉訂,依法無法主張錯誤撤銷,駁回求償。
判決指出,羅女於113年6月27日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不動產租賃意願書」,同時支付7萬5000元要約保證金(俗稱斡旋金),原希望以月租8萬元含稅承租該標的。不過在雙方協商過程中,羅女最後接受屋主提出的月租9萬、不含稅、租期5年、以及免租金裝潢期1個月等新條件。
孰料才過幾天,羅女便發現屋內有嚴重漏水,加上該物件爲防空避難室,依法不得登記作爲營業場所,她於7月8日決定不再承租,主張雙方未籤正式租約、定金契約也未成立,應退回斡旋金。
但被告資產管理公司則反駁,雙方早在7月1日就已針對條件談妥,並確認漏水問題屋主會處理,羅女也曾透過LINE訊息表示「漏水問題完整解決才能開始算承租」,並在7月3日迴應「好,所以我們現在可以轉訂,對嗎?」「是」。依意願書約定,若承租人後悔不租,斡旋金即轉爲支付仲介服務費,不得要求返還。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羅女在已知該物件爲防空避難室、也知屋況後,仍明確表示願意轉作定金,並未符合民法第88條「重大錯誤」的撤銷標準,應認定雙方已具定金契約效力,因此駁回羅女請求,全案訴訟費用1000元也由她自行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