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恐怖情人 保護令只是起點
保護令議題,輿論持續熱議。不平靜的七月,新北土城謝男手刃妻和小姨子,謝男前一日才違反保護令接受偵訊,隔日即起殺機。在月底,谷姓夜店女公關遭劉姓前男友持刀砍殺,據悉保護令在七月廿八日核發,旋即卅日劉男殺害谷女。
在這類案例中,保護令似乎「只防君子,不防小人」;近日社會各方就保護令「制度面」如何精進,已提出許多檢討意見。但在「現實面」,家暴被害人應如何自保呢?
其一是心態面,被害人務必建立自我防衛觀念。在提出聲請或取得保護令之後,仍要保持警戒心,切莫失去戒心或高調宣揚激怒他方。因爲在激進加害人的眼裡,常視保護令爲丟臉、羞恥的印記,催化了同歸於盡、玉石俱焚的極端手段。
保護令在法制面的嚇阻力,仍須搭配現實面的自我防衛意識,始謂周全。此邏輯正如同,紅綠燈及斑馬線在法制面上保護行人優先路權,但現實生活上,行人於行走時仍須提高警覺,始策安全。
其二是作法面,在特定意義事件的當時或前後一段時間,更應提高警覺。例如:聲請保護令或提告刑事告訴後,預料加害人將被檢警傳訊作筆錄之際;法院審理保護令核發的開庭期日之際;當被害人收受法院所核發保護令、地檢署起訴書、法院判決書時而預料加害人也將收受此類文書之際;甚至是訴訟過程中,被害人一方所出具訴訟書狀繕本而預料加害人將收受之際。由於訴訟書狀中所撰寫之法律攻防,不免朝向「有利我方、不利他方」角度作論述;但看在實施家庭暴力、失去理智的加害人眼裡,往往不會意識到書狀僅只是法律攻防,卻會解讀成是我方對其所爲之指責或攻訐,進而產生情緒波動、乃至採取暴力攻擊。
家暴的加害人,往往曾是被害人最熟識的親密伴侶,始會衍生錯綜複雜的愛恨糾葛。被害人應念茲在茲的是,保護令之聲請或核發,應看成是遠離恐怖情人的「起點」,而非終點,仍須保持警醒,慎防易生爭執的關鍵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