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賣理財致客戶鉅虧500萬 銀行是否該擔責?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1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陳曉)投資者王文(化名)因輕信客戶經理私下推銷的“高收益”產品,投入500萬元後血本無歸,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今天披露一起理財糾紛案。作爲某銀行長期理財客戶,王文與客戶經理張某建立了深度信任關係。張某利用這份信任,向其推銷一款號稱“零風險、高回報”的理財產品。王先生未覈實產品信息便籤署協議,最終發現該產品並非銀行正規代銷,而是張某私自兜售的“黑戶”產品。事發後張某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投資款已無法追回。
王文將該銀行告上北京金融法院。法院審理認爲,銀行因其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存在侵權行爲,存在主觀過錯,故判決某銀行在20%的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審一庭法官助理王力羣表示,投資者應當增強風險意識,理性投資;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日常行爲和內部控制管理,履行審慎經營義務。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爲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力羣表示,金融機構對員工的職業行爲負有監督管理義務。商業銀行作爲專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範,着力加強內部管理和創新風控措施,確保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存在監管漏洞或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的行爲,即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權行爲,需要在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王力羣建議金融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需謹慎,要看清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仔細覈對產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數,千萬不要盲目相信代銷機構工作人員的推銷。此外,投資者應認真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理性客觀地分析理財產品,選擇風險收益與自身情況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風險”這種“天上掉餡餅”的話術欺騙。
她提醒,在確定購買某一項理財產品後,儘量在銀行的銷售專區進行操作,加強安全防範意識,不要將手機、證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讓相關工作人員代勞。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