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大變革 將廢除累進處遇

法務部將修法廢除受刑人累進處遇制度,圖爲臺北監獄內的受刑人與管理員。(黃世麒攝)

因應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對於獄政改革的結論,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將廢除已實施78年的受刑人「累進處遇」制度,改成「階段處遇」制度。矯正署官員表示,打分數爲主的評分方式,將改採考覈制,並搭配縮短刑期激勵受刑人努力進級,同時也將返家探親明文列爲獎勵項目之一。

累進處遇制度自1947年實施至今已78年,依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累進處遇分4級,根據受刑人刑期及級別定有不同的責任分數,每月教化、作業、操行成績最高可各獲4分,受刑人須獲得成績抵銷責任分數後才能進級,級別愈高的受刑人能享有待遇愈好。以1級受刑人爲例,每執行1個月可縮刑6日,且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不限,但若是第4級受刑人每週只能1次。

爲協助受刑人更生,司改國是會議做成「應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法務部修法廢除累進處遇,並刪除責任分數,改成階段處遇,自入監當月起分成4個階段依次進級,監獄依受刑人每月行狀表現、作業情形及獎懲紀錄,作爲階段處遇考覈依據,而非過往以分數爲依據,每階段執行3個月,且超過各級階段處遇規定的期間者,翌月予以進級。

矯正署官員說,日本等多數國家已廢除累進處遇。階段處理制度以實際服刑表現,搭配縮刑作爲誘因,每個級別有不同處理方式,4級縮刑天數比較短,但努力表現到1級的話,縮刑天數就比較多,以此激勵受刑人努力進級,這樣受刑人就會比較配合監規。

換言之,用實際服刑的獎懲配合縮刑,讓受刑人立即感受到獎懲,也比較有助於監獄管理。矯正署官員說,階段處遇進到2級以上,且服刑超過3分之2纔有返家探親機會,如果脫逃被抓到,入監要重新從4級開始,而且在監的縮刑會全部撤銷。

矯正署官員表示,這次把不合適的法規解套,例如受刑人與家屬接見是基本權,以級別限制次數不合時宜;勞作金的使用限制、使用電器等生活基本權也一併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