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孕婦車禍相撞!他不滿救護車先送孕婦 稱傷勢加劇提告國賠

張姓男子騎車與懷孕35周孕婦機車相撞,不滿消防局未立即派遣二輛救護車,僅先派一輛,且先送孕婦就醫,之後纔派第二輛,提出國賠告訴;他主張消防局延誤就醫,怠於執行職務,害他傷勢加劇,求償12萬元。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認其主張均無理由,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去年1月31日上午8時2分,騎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高速二街與永二街口處自北往南直行,與同向行駛於前的張姓孕婦機車碰撞,兩人均倒地受傷;消防人員於8時25分抵達,先載送孕婦就醫,讓張不滿,向消防局請求賠償遭拒,提出國賠訴訟。

張姓男子主張,當天第一輛救護車的救護人員沒有檢查他是否骨折,沒有使用固定物,僅攙扶他以左腳單腳跳躍方式移動至路邊等候,遲至8時43分纔有第2輛救護車抵達;他告知救護人員右腳疼痛異常,救護人員仍未使用固定物,即以擔架將他送上車。

張指出,救護車載送他就醫過程,導致加劇他右腳第3、第5跖骨骨折傷害,消防局沒有在他報警後立即派出2輛救護車、及時對他施作救護措施,屬於怠於執行職務,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5條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2萬元。

消防局說明,當天因有火警,永康分隊全部出勤火災勤務,8時12分改派後甲分隊前往,分隊人員見張姓孕婦懷孕35周,腹痛及右側手腳疼痛,而張姓男子左右側肢體擦傷,評估孕婦屬危急個案,應優先送醫,當下告知張,並攙扶張以左腳單腳跳躍移動,右側腳掌未着地施力到路邊。

消防局表示,8時31分再派遣保西分隊前往,救護人員發現張意識清醒,說明雙腳膝蓋及右腳掌疼痛,救護人員隨即檢查傷勢,給予救護處理,並檢查其右腳掌,發現無腫脹、變形及明顯傷口,評估右腳患部感覺、運動功能尚屬正常。

救護人員當下以2人攙扶方式協助張用左腳支撐起身,坐上擔架牀,載送至醫院就醫,並告知右側腳不施力;消防局認爲,救護人員救護、送醫過程均符合急救常規,難認爲有違相關法令規定而有疏失,救護處置並未造成或加重傷害。

法院認爲,救護人員於事故現場進行緊急醫療救護處理,經評估病患病情後,就可能有緊急醫療需求的孕婦優先以救護車載送至醫療院所救護處置,難謂有何違反怠於執行職務或不法行爲情事。

張姓男子右腳受傷,救護人員攙扶他以左腳單腳跳躍移動至路邊安全地點,符合救護人員於事故現場緊急醫療救護處理,先行評估環境安全及辨識危害必要之舉,此方式未使張受傷右腳着地施力或施加壓力,自無加重右腳傷害。張主張救護不當,亦屬無據。

法院指出,保西分隊抵達時間,屬救護車正常救護派遣時間範圍內,難認有何延誤救護之情;救護人員協助張以左腳支撐起身,坐上擔架牀後進入救護車,張的右腳不受影響,自不致使其右腳所受傷害加劇,亦無違急救常規,難認救護人員所爲有何違反救護法令規範情事疏失。

法院審酌,張所受傷害是車禍事故所造成,張未能舉證證明其傷害與救護人員救護處置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張主張消防局應依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5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據,爲無理由,判決駁回告訴。

張姓男子騎車與懷孕35周騎車孕婦相撞,不滿消防局未立即派遣二輛救護車,僅先派一輛,且先送孕婦就醫,之後纔派第二輛,提出國賠告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