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修道之人同居10餘年爭遺產慘敗 法官起底女方身家不凡

屏東56歲陳女與修道之人同居10餘年,後爭遺產慘敗,法官起底女方身家不凡。(謝佳潾攝)

屏東李姓男子雖潛心修道,但也與陳姓女子相戀同居10餘年,但他去世後,繼承遺產的兒子將陳女趕出住處,陳女一怒告上法院,怒訴她與李男互負扶養義務,李子應提供她棲身之所,但法官發現,陳女名下有房、股票等相當財產及收入,因此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自述,她與李男相戀10餘年,2人同居在李男的住所,因李男潛心修道,所以在住所1樓設置道場供信徒參拜,頂樓則設有李家祖先公媽廳,而多年來她與李男互相扶持,她不僅跟隨李男成爲信徒,李家祖先也都是她在拜,他們已屬於事實上夫妻關係。

接着陳女怒訴道,4年前李男過世後,李男的兒子繼承遺產,不料李子漠視其父將住所留給她及道場信衆當宗教使用的遺志,竟要把她趕出家門,忤逆李男遺願。她強烈控訴,她與李男互負扶養義務,李子既然繼承父親遺產,也應提供她棲身之所,讓她繼續住下去。

李子則反駁稱,陳女並非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人,也不是父親生前繼續扶養的人,即使父親在生前有支付陳女相關生活費用,但也是贈與而非扶養,況且父親生前的債務、保險費用都是他在支付,足見父親生前也非陳女繼續扶養之人。

案經審理後,法官採信李子說詞,同時也發現陳女名下有房產、股票及薪資、股利、利息等所得收入,足見陳女有相當的財產,加上陳女年僅56歲且無法舉證自己無謀生能力,因此判陳女敗訴,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