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多年租金 要全額申報

個人房東如果一次收取多年租金,必須在收取的當年度全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恐怕面臨補稅與處罰。臺北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房東在租約開始時若一次收取兩年或三年的租金,雖然未來年度才逐月使用,但仍需在「實際取得的那一年」全額列入當年度的綜所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屬於「租賃所得」,若房東與房客約定一次繳清數年租金,依財政部在民國1971年頒佈的函令解釋,應視爲在收取當年度的所得,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一併課稅。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將房屋自2023年1月1日出租至2024年12月31日,小君在2023年1月1日一次支付兩年租金共120萬元,美美若僅在2023年度報稅時申報其中一年的60萬元,其餘的60萬元誤以爲應等到2024年度再申報,這樣就屬於漏報租金收入,經稅捐機關查獲,除了補徵所漏稅額外,還可能依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計算強調「收付實現」,也就是隻要在當年度收到錢,就要算在當年度所得中,不管契約約定的租期是否跨越多年,換句話說,房東不可以因爲認爲「還沒用完」就分年申報。

不過,若民衆已經發現有漏報情形,只要尚未被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查獲,仍可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補報補繳時雖須加計利息,但可以免除處罰。

國稅局呼籲,出租房屋的房東應正確掌握申報規定,尤其是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情況,更容易產生誤解,若有疑義,建議可先向國稅局洽詢,避免因漏報而衍生不必要的補稅與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