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爭吵後怒將她關在陽臺 男子遭判拘役30天
高雄地院認定張男明知有人在陽臺仍把門鎖上,又完全不理會他們拍門求救,明顯是蓄意爲之,已侵犯他人行動自由,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與同居女友發生爭執後,對方找來2名友人調解,不料男子竟趁他們到陽臺抽菸時,從屋內將陽臺門反鎖,讓三人被關在陽臺,經用手機求援才得以離開。法院認定張男行爲已限制他人行動自由,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30日,可上訴。
去年11月11日清晨6時許,張男與傅姓女友在住處爭吵後,情緒失控拿鐵錘砸壞對方的鞋櫃與公仔,還不小心打到傅女左腿,造成大片紅腫。傅女驚慌之下趕緊聯絡朋友求援,2名友人趕赴他們住處聲援,之後3人一同走到陽臺抽菸平復情緒。
不料,張男竟趁機從屋內將陽臺落地窗門反鎖,讓3人被困在陽臺無法返回屋內,只能不停拍打玻璃門求救,但張男始終不予理會,就讓他受被困在陽臺上。3人只好打電話,請另一批朋友趕來救援,才終於由後來到場的友人從屋內將門打開脫困。
張男事後辯稱自己只是「習慣性會鎖門」,不是故意反鎖,聽聞呼救後也有打開門但「可能沒開到底」。但法官認爲,三名被害人說法一致,且有現場錄影翻拍照片爲證,因此認爲張男供詞前後不一,不可信。
法官指出,雖然3人受困時間不算太長,但張男明知有人在陽臺仍把門鎖上,又完全不理會他們拍門求救,明顯是蓄意爲之,已侵犯他人行動自由,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
最終法院考量張男雖然事後與其中一人達成和解,也都撤回告訴,但他始終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仍應接受懲處。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