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現百萬罰單 消金合作機構管理“教訓”不斷
北京商報訊(記者 嶽品瑜 董晗萱)消費金融機構的一張新罰單,又指向合作業務管理。6月2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消費金融”)因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後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等,被處罰款140萬元。這也是年內消費金融機構收到的第二張百萬罰單。
從違法事項來看,“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在過往罰單中較少出現,反映出消費金融機構的自主風控問題。而涉及合作類業務的管理問題,則是機構領罰的重災區。
回顧2024年,因“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等而領到罰單的消費金融機構就有5家,涉及中信消費金融、興業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等,且處罰金額多在百萬元以上。
“從2024年以來持牌消金罰單落地情況來看,合作機構管理已成爲監管重點。”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具體來看,根據貸前、中、後所涉業務流程,貸前合作主要是助貸、聯合貸,貸中主要涉及風控,而貸後則涉及催收、不良資產處置等。
一方面,在貸中風控盡調領域,監管部門多次強調不得將核心風控進行外包。本次陽光消費金融罰單出現“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這樣的細化受罰事由,需要引起消費金融公司高度重視,並對合作類業務模式進行全盤梳理、全面整改。
蘇筱芮指出,另一方面,貸前營銷與貸後催收,不但涉及合作機構管理,更涉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貸前營銷違規宣傳、違規採集傳輸用戶信息、貸後不當催收等行爲,是目前相關機構普遍存在的合規短板。
2024年,陽光消費金融實現淨利潤0.58億元,同比下降66.1%,資產規模及盈利水平在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中排在尾部。而在業內看來,過度倚重合作類業務,對於機構自身中長期發展亦會造成不利影響。光大銀行年報則透露,2024年陽光消費金融持續搭建自有場景,推動業務轉型。
就罰單相關事項及整改進度,北京商報記者向陽光消費金融方面發函採訪,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覆。
事實上,《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結合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合規性等制定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其行爲”。而《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助貸新規”)的重磅出臺,從信息披露到風險監測,對消費金融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更上一層樓。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繼尚誠消費金融之後,又有南銀法巴消費金融、廈門金美信消費金融在官方渠道披露了第三方合作伙伴名單。其中既包括合作的助貸引流平臺、擔保增信機構名稱,也展現了雙方合作模式、起止時間等。這一舉措正是爲滿足助貸新規中“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的要求。
不論是向新規靠攏的“示範”,還是罰單帶來的“教訓”,各消費金融機構均應注重提升自營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合作機構審慎管理。蘇筱芮指出,隨着助貸新規的逐步落地以及過渡期的臨近,合作類業務的嚴監管趨勢將有增無減,且從過往情況看,合作問題罰單涉及金額通常會大於其他受罰事由。其他消費金融機構需汲取教訓,在增強自營能力的同時,避免在類似問題當中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