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生遭「五花大綁曝曬、喂廚餘」求助無門 調查報告揭花蓮縣府冷處理
▲花蓮縣長徐榛蔚。(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去年花蓮縣禪光育幼院爆出虐童事件,有院生被捆綁輪椅烈日下曝曬4小時並餵食餿水,連想上廁所都被嘲諷「已經給你包尿布了!」更將相關畫面貼上羣組嘲笑,還有多位未成年院生遭霸凌。吹哨者向花蓮縣府檢舉卻遲無下文,直到找立委開記者會、東窗事發後,才以最低罰緩7萬元懲處負責人。監察院今(19日)調查報告出爐,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管理嚴重失靈、對曾遭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均認爲合理管教而不開案,且怠於督導性平事件通報,通過糾正花蓮縣政府,並移請議處違失人員。
去年4月禪光育幼院有院生不聽勸爬到高處,被迫坐輪椅4小時,因遭捆綁感到不適掙脫,竟被以細棉線、膠帶及魔鬼氈綁3層後,推到球場曬太陽並遭喂餿水,就連想上廁所都不行,院方僅嘲諷「你上啊,已經給你包尿布了!」;還有院方人員懷疑院生偷東西,用膠帶捆綁手腳,罰站在裝有資源回收物的資源回收籃裡。未成年院生每週被院方人員,用熱溶膠棒或帶刺藤條,綁在一起的棍子毆打,更遭木頭椅砸身體、呼巴掌,院生不堪對待逃院又被帶回後,安排住在廢棄舊院舍長達1年。
有吹哨人看不下去舉發此事,花蓮縣府歷時2個月都沒有調查進度,直到吹哨者找上綠委陳情,此事東窗事發,花蓮縣府才啓動調查,並裁罰禪光育幼院執行長許淑媛最低罰則6萬元,且半個月後舉發此事的吹哨人竟然也收到罰單,花蓮縣府社會處以吹哨人「曝光照片」爲由,裁罰他7萬元。
監委葉大華、蘇麗瓊調查「花蓮縣禪光育幼院不當對待安置兒少」案,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9月17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對禪光育幼院之機構管理嚴重失靈、對院生評估失當、對曾遭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均認爲合理管教而不開案,且怠於督導性平事件通報,通過糾正花蓮縣政府,並移請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指出,113年4月間花蓮禪光育幼院執行長以管教及體驗教育爲由,對有過動的9歲院生A手腳以束帶綁於輪椅上,要求包尿布、將便當食物以果汁機攪打成粥麋狀餵食,限制行動長達13小時;事隔半個月餘,院生A被懷疑偷竊,再遭到教保員以膠帶捆綁手、罰站在回收紙箱內並限制活動,花蓮縣政府於同年6月間經該育幼院前院長以LINE私訊及通報,始知上情。
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縣政府社工人員調查時未遵循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均認院生A無遭受不當對待,遲至媒體批露方於113年7月10日召開安置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專案會議,才認定本案違反兒少權法屬實,明顯誤判,致未提供任何處置即時院生A保護,院生A認爲自己害了機構,形成檢討或責備受害人效應,花蓮縣政府核有嚴重違失。
此外本案發生後,媒體另揭露禪光育幼院尚有「將院生B隔離、住在環境不佳的舊院舍」情事,花蓮縣政府未詳查,且歷次赴該育幼院訪視均未發現,顯見追蹤訪視徒具形式;又,禪光育幼院不當對待安置兒少早有前例,如110年間院生遭釋見禪法師掌摑耳光致傷,違反兒少權法遭裁罰,該法師現卻仍任該育幼院董事。
監察院調閱花蓮縣政府個案紀錄及該府清查發現,多名安置個案早期曾遭責打、掌摑、罰跪、半蹲等不當對待被通報之案件,該府卻將體罰視爲合理管教,以不開案及結案處理,此情將阻斷受害兒少接受創傷治療之輔導處遇資源,實不利於兒少個案之未來身心發展與創傷復原。由此可知,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人員欠缺專業敏感度,誤判輕縱機構不當對待案件,致院生遭虐卻求助無門,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104年機構評鑑時,評鑑委員即指出禪光育幼院性平事件未依流程處理,該育幼院近年來屢生性平案件,花蓮縣政府怠於督導禪光育幼院應深化處理性平事件之專業能力;又,禪光育幼院於113年2、3月間連續發生2起重大性平事件,該育幼院未依兒少權法進行責任通報,花蓮縣政府亦未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之規定,召開專案督導會議,錯失性平教育之落實及性侵害之防治,損及個案權益甚鉅,核有重大違失。
另104年禪光育幼院接受評鑑時,評鑑委員即指出該育幼院「人員流動率偏高,有待維繫」,花蓮縣政府於107年查覈亦知悉機構照顧人力吃緊,遲至本案發生時仍未改善妥適,且禪光育幼院於112年10月19日起聘任新院長,但縣政府仍未積極督導該育幼院改善院長不符資格、非專任之缺失。
監委指出,該育幼院長期以來有專業知能不足、以醫療藥物爲主要介入改善兒少成長及行爲問題,均未見花蓮縣政府督飭所屬社工人員對該育幼院加強高密度訪視、積極安排外聘督導,以及透過評鑑積極監督禪光育幼院安置量能,提升安置輔導品質,卻放任持續發生不當對待及性平事件,核有怠失。
兩位監委表示,禪光育幼院之機構管理嚴重失靈,以及對院生評估失當,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所屬多名社工人員未能熟稔兒少權益相關法律規定意旨並據社工專業落實執行,致安置兒童遭受不當對待時未能及時協助,應負業務執行疏失之責,另陳加富處長於知悉該安置機構歷次評鑑成績不佳時,理應督促同仁輔導處理,惟未建立內部對重大案件範圍之認知,由部屬自行決定處置業務是否向其報告,致其未能切實監督及隨時糾正,應負監督不周之責,故移請花蓮縣政府議處違失人員。
由於花蓮縣政府對禪光育幼院之管理失能,屢生不當管教、不當對待及性平案件,致機構常以知情不報、隱匿處置,再加上該府社會處人員對通報案件,以合理管教或以歷史案件爲由,不開案處理,此情對院生而言,形同遭機構背叛、再次傷害,實不符CRC及行政院函頒「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之兒少最佳利益,衛福部允應督導花蓮縣政府全面清查並重爲檢視案件並落實評估,研擬適切處遇計劃,以維兒少權益。
兒少權法已歷經多年修正,花蓮縣政府就違反兒少權法事件訂定之裁罰處基準,最近一次修正僅停留在98年11月25日,顯見該府怠於修正裁罰基準;另於本案發生後,禪光育幼院前院長於知悉輪椅體驗事件時,雖未即時通報仍於事後試圖協助揭露;且機構人員目睹不當對待亦未有人依法如實通報,凸顯體制內揭弊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