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少女「SM調教」激戰3次 臺中狼再約遭拒竟恐嚇公開過程
臺中一名張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兩人相約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張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兩人相約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事後因少女拒絕再次發生關係,張男竟恐嚇要公開兩人性愛過程,嚇得少女報警處理。臺中地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及4月,緩刑4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及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去年8月7日透過臉書結識代號A女的15歲少女,兩人相談甚歡,張男更主動詢問A女是否對「SM調教」有興趣,A女表示好奇後,雙方相約隔天前往臺中市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張男明知A女爲高中生,可能未滿16歲,卻未進一步確認年齡,仍與A女在旅館內用按摩棒跟繩子及潤滑液等物品,並進行3次性交行爲。
事後,A女因感到不適,拒絕再次與張男發生關係,張男竟於8月10日透過Messenger恐嚇A女,揚言若拒絕邀約,將公開兩人在汽車旅館的性愛過程及聊天內容,導致A女心生畏懼,最終在家人陪同下報警處理。
臺中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並不知A女未滿16歲,但法官認爲,張男明知A女爲高中生,依學制推算可能僅15歲,卻未確認年齡,顯有對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行爲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
此外,張男因恐嚇A女,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且A女爲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考量張男與A女及其母親30萬達成調解,並已支付部分賠償金,且無前科,法官宣告兩罪均緩刑4年,並命張男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及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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