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日本籍「跨海貸款」免還?海外基金追債 法官判準

旅日的徐姓商人向兆豐商銀貸款未還,海外信保基金代償後追討,被嘉義地方法院駁回,上訴臺南高分院後認定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得繼續追討。(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旅居日本的徐姓商人2008年間,跨海回臺灣向兆豐商業銀行貸款,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幫他擔保,結果徐男還不出貸款,隔年由海外信保基金幫他代償還800多萬日圓後,向嘉義地方法院對徐姓商人提告求償,法官認定徐男有日本籍,且借款承諾書是在日本簽定,認定我國法院無管轄權,駁回求償。海外信保基金上訴臺南高分院,二審法官認定,徐男與銀行簽約的管轄法院是我國法院,且徐男還有我國國籍,撤銷一審判決,認定海外信保基金可向徐男求償。

海外信保基金提告指出,徐姓商人在日本經營工業社,2008年時向兆豐商銀貸款,由該基金爲徐男擔保,結果徐男取得貸款卻未依契約還款,兆豐商銀轉向該基金追討,海外信保基金在2009年底代償還812萬日圓後,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對徐男追討400萬日圓。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當初貸款簽約是在日本,且徐姓商人在1992年4月就奉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於同年6月30日取得日本國籍,是爲外國人,其適用準據法是外國法,我國就事實關連性、利害關係的強度均甚爲薄弱,會造成公共資源及裁判負擔,認定我國法院沒有一般管轄權,駁回海外信保基金的訴求。

海外信保基金不服判決,向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指出,徐姓商人在遷出登記前,仍在我國設有戶籍,具我國國民身分,且徐姓商人與兆豐銀行間自始未合意排除我國法院的管轄,該基金向徐男在臺灣住居地的嘉義地方法院提起這項訴訟,自屬合法。

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徐姓商人向兆豐銀行貸款時沒有排除我國法院管轄法權,而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是我國法人,經向內政部查證,徐男仍有我國國籍,我國法院對雙方間的民事訴訟事件,仍有管轄權,因此海外信保基金仍得以向徐姓商人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地的原管轄法院提起追討代償款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