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撞涵洞1死16傷 運安會揭肇因 直指人爲疏失

楓滿公司一輛遊覽車去年3月20日晚間行經高雄仁武一處涵洞,撞擊高速公路橋樑主樑,造成車體嚴重受損,車上人員1死16傷。(警消提供)

楓滿遊覽汽車公司一輛遊覽車去年3月20日晚間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往東慢車道涵洞時,車輛前上方撞擊高速公路橋樑主樑,造成1死16傷事故,車體嚴重受損。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出爐,肇因指向駕駛誤判涵洞限高、夜間環境昏暗、標誌不足等。

運安會調查發現,駕駛在路徑規畫時選擇行駛慢車道,於行經涵洞前60公尺路口時,受左側限高4.3公尺及分道標誌影響,導致誤認前方涵洞限高4.3公尺,可容許該車通行。另駕駛在夜間昏暗下,未能及時識別涵洞上方限高2公尺標誌,故於慢車道續行,直至撞擊涵洞才察覺車輛高度超過限高。

運安會指出,事故地點涵洞內車道寬度僅2.2至2.55公尺,涵洞淨高2.59公尺,道路主管機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事故地點前方100公尺間設置限制車高通行的禁制標誌,且未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不利於事故駕駛員及時察覺前方涵洞限高。

運安會直指,高雄市政府依既有標誌巡檢養護,並未定期對車流導引系統檢討改善,若道路建設時未設置合適標誌,依現況作法將難以察覺現行標誌設置缺失。

此外,因事故車輛前方受嚴重撞擊,導致前半段乘客雖受傷人數較少但傷勢較重,即便有系安全帶仍無法避免本次事故型態所造成的傷害,而後半段乘客雖多爲輕傷,但主要是未系安全帶或在車輛行進間站立,導致受傷人數較多。

運安會調查也發現,楓滿公司對所屬駕駛身分認知錯誤,致未能依法規安排事故駕駛勤務,另在文件紀錄與管理有未如實填列登載情形,無法實際掌握駕駛及車輛勤務狀況,且辦理駕駛教育訓練未依實際需求調整,未能發揮訓練宣導功能。

運安會提到,在「運管規則」第19條之4修正加裝駕駛識別設備草案正式公告前,各監理單位辦理安全考覈方式不盡相同,在現行作業方式下,仍會發生駕駛員駕車時間不符法規且無法被識別風險。

運安會針對楓滿公司提出建議,依據實務需求制訂妥適之教育訓練課程,並確保所屬駕駛員能有辨別涵洞危害風險之意識,應落實辦理遊覽車客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並依據自主檢查表之查覈內容設置相對應管理資料,加強對駕駛及車輛的安全管理。

同時也建議高雄市政府,定期檢討並改善市區道路動線識別,包含涵洞的標誌、標線、號誌、限高及告警系統,使其具正確及完整性,必要時協請設施管理機關配合改善,也應盤點市區道路基本資料庫的各工程資料,補齊轄管市區道路工程及交通工程相關資料與圖說,作爲道路養護及研擬改善計劃依據。

運安會建議交通部,加速導入道路安全檢核或道路安全檢查機制,明定道路交通系統工程各生命週期階段應進行安全檢查項目及相關規範並落實執行,完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針對高速公路局,建議盤點轄管國道與一般道路立體交叉結構物,於一般道路淨高不足4.6公尺及寬度不足3公尺之處,除在路權範圍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外,若超過路權範圍亦須協請一般道路主管機關於適當位置設置。

運安會也建議公路局,在全面裝設駕駛身分識別設備前,評估各區監理所及監理站會同勞政單位辦理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覈之頻率,或其他暫時強化的考覈方式,落實安全考覈表查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