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卡代收錢,一碩士研究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廣州白雲法院通報
來源:廣州日報
如果有人找你借銀行卡,
說“幫我收個錢,轉一下就給你好處費”,
你會答應嗎?
這種“舉手之勞”看似可以輕鬆獲利,
實則已觸犯刑法!
爲了逃避資金監管和公安機關追贓,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常常會以“好處費”爲誘餌,引導他人幫忙取錢從而轉移贓款。這不,一名碩士研究生就用銀行卡收取電信詐騙款,並按照指示取現。之後又以現金加微信轉賬方式將部分款項轉交他人,最終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刑罰。8月18日,廣州白雲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判決結果。
張某是一名擁有碩士學歷的畢業生。2025年3月某日,張某在明知資金來源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借用他人銀行卡用於收取受害人王某遭遇電信詐騙轉入的2萬元,並按照同案人(另案處理)指示,前往銀行ATM機進行取現。隨後,張某以現金加微信轉賬方式將其中1.58萬元轉交給他人,其餘部分作爲自身獲利。
兩日後,公安機關將張某抓獲歸案。
本案開庭前,張某親屬已經代爲向受害人王某退賠2萬元,並獲得其諒解。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判決現已生效。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劉侃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的張某作爲一名碩士研究生,本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和辨別能力,卻因貪圖蠅頭小利,不辨是非,最終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法官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廣大羣衆不要爲了眼前的“餡餅”走進“陷阱”,淪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切勿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更不要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詐騙資金,一旦觸碰了法律底線,必將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大家也應時刻注意提高防騙能力,不要輕信網上的各類虛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