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商詐500萬不起訴 苦主翻案成功 改判1年10月定讞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一審1年10月判決無不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高雄周姓營造商假藉承包學校工程,向歐姓女子詐借500萬元,儘管高雄地檢署先前處分不起訴,經歐女聲請交付審判,案情逆轉,高雄地院法官改成以詐欺罪起訴,高雄高分院最終判周男徒刑1年10月定讞,民事庭部分一審判周須賠償500萬給被害人。
判決指出,周男爲營造公司負責人,2012年8月間向友人歐女謊稱承攬左營國中800多萬元工程,因資金短缺需借款500萬元,完工後可連本帶利償還550萬元,並出示高雄市政府所屬學校工程採購契約作爲擔保,歐女信以爲真,遂匯款500萬元給周男。
未料事後周男也未依約還款,甚至失去聯繫,歐女遂向高雄地檢署提告詐欺罪,周男辯稱因投資失利導致未償款項,因此當時檢方認定雙方屬民事借貸糾紛,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覈准定案。
歐女不服,依法聲請交付審判,高雄地院法官裁定獲准,周男雖抗告仍遭駁回,高雄地院開庭審理,審酌周男當時明知工程非其承包,卻對歐女虛構借款用途,且收款後失聯,認定其主觀具有詐欺犯意,構成刑法詐欺罪,因此視爲提起公訴,並判刑1年10月。
周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審認事用法無不妥,駁回上訴,全案刑事部分定讞,至於歐女所提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一審判決周男應返還50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