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業達叛將竊密遭判刑 仁寶電腦也判罰20萬元

英業達叛將竊密遭判刑 仁寶電腦也判罰20萬元(中時資料照片)

科技大廠英業達前企業電腦事業羣全球營運事業處代理處長江穎範,2017年跳槽到同是科技大廠的仁寶電腦,陸續把子弟兵挖到仁寶,還把伺服器製程等相關營業秘密帶到仁寶,臺北地院將江判刑2年6月,朱儁豪判刑1年4月,吳忠輝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仁寶電腦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之罪,執行罰金20萬元。

江穎範、朱儁豪、吳忠輝侵害營業秘密或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因英業達公司所提證據並無從使法院形成侵害營業秘密、著作財產權數額之心證,酌定後江穎範、朱儁豪、吳忠輝應分別賠償英業達公司320萬元、30萬元10萬元,穎範、朱儁豪、仁寶公司應刪除指定營業秘密。

江穎範及英業達上海六廠測試二部前部長朱儁豪、桃園製造中心測試工程處測試一部前工程師吳忠輝等3人,都是在英業達年資超過10年的前主管,具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權限,且曾簽署英業達「全球員工行爲準則管理辦法」,負保密義務;2017年9月至去年3月,3人先後跳槽至仁寶,被控將英業達的生產及預估出貨資料、產能、不良率、成本及報價分析、以及產線技術等營業秘密帶至仁寶。

北院審酌江穎範、朱儁豪、吳忠輝擅自泄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或侵害該公司著作財產權,犯後均否認犯行,均未與英業達公司達成和解, 依照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之明知他人持有擅自重製之營業秘密而泄漏罪,將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朱儁豪判刑1年4月,吳忠輝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

北院考量仁寶公司雖依法應並罰而科以罰金,但依卷內資料,未見仁寶公司暨其代表人或相關主管有明示、默認或唆使被告江穎範、朱儁豪實施侵害著作權之行爲,而爲江穎範、朱儁豪之個人行爲,仁寶電腦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之罪,執行罰金20萬元。